广州海事法院“一揽子”解决发包工程纠纷

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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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不合常理”的官司,昨天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在广州海事法院告了一次状,法官却超出原告诉讼断了四宗案,将未来的争议诉讼“一揽子”解决。 这宗案件原告为中山市港湾工程公司,四名被告分别是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公司(简称四航局)、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简称二公司)、中港第四航务工程汕头公司(简称汕头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公司(简称加德士公司)。   2001年5月,加德士公司承包汕头LPG码头3号泊位工程后,将挖泥工程发包给汕头公司,承建工程发包给二公司,二公司又将自己的工程转包给中山港湾公司。   2001年8月,正在施工的中山港湾公司受汕头公司委托,清挖工地散石及障碍物。2002年5月,因加德士公司时常安排汽船停泊码头,中山港湾公司施工受影响,被迫延长挖泥船的租期。2003年7月,加德士公司和汕头公司临时变更施工图,增加了中山港湾公司挖泥的工程量。2006年7月,二公司向完成施工的中山港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付剩余款项。于是,中山港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820多万元。   法官发现,本案当前是中山港湾公司向四被告索要工程款,但在诉讼背后还隐藏着其他争议:即分包人就分包合同下的工程逾期反诉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下的工程款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就总包合同下的工程逾期等问题起诉分包人。如逐件办理,将耗费几倍的人财物力和时间。   能否将未来的系列争议“一揽子”调解了结?按照相关法规,调解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广州海事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在诉求之外的其他相关纠纷一并调处,原被告都同意法官的意见。   昨天,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意由加德士公司分别向中山港湾公司补偿工程款240万元,向二公司补偿工程款48万元结案。(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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