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船舶租购合同案

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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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购合同签订仅2个月,租船人就违约不支付20万元租金并拒不还船。经法院调解,以租船人一次性付款提前购买船舶了解纠纷。2006年5月10日,这艘引起纠纷的“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以1135000元正式易主,新船主却并不轻松。 “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的主人是广东珠海市斗门县白藤湖村村民吴美好。去年8月30日,吴美好与同县的容立极签订<租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美好将“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出租给容立极使用三年,租金每年20万元,租期届满,容立极以70万元一次性买断挖泥船。双方同时约定,容立极应于10月15日前支付第一年租金,否则吴美好可终止合同、收回船舶。合同签定后,容立极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拒绝还船。2006年3月20日,吴美好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第二天,广州海事法院依法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将在广东南沙港龙穴岛附近工地的“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交付给吴美好。 法院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后,容立极情绪十分激动,声称要把船抢回去,吴美好则组织人员对船舶加强看管。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容立极答应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并预付一年的租金。吴美好因容立极多次承诺付款却言而无信,拒绝继续租船。 考虑到双方矛盾很深,合同继续履行已没有基础。容立极在南沙港签订了疏浚合同,急于用船。承办法官经反复研究案情,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买卖合同>,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大胆提出让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而提前履行买卖合同的调解方案。由于船方提前了约一年半收回租金和船价,因此总价相应减少一部分。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一致赞同。4月12日上午,双方一起到法院签署了协议和调解书,由容立极一次性支付1135000元购买“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了结纠纷。5月10日,容立极将买船款给付吴美好,成为“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的新主人。 船舶租购合同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相比较传统的贷款买船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容立极事后东挪西凑花100多万元买船,当时为何不支付20万元租金呢?容立极说,自已先前在广西接的工程赔了本,接手南沙港的新工程,急需挖泥船。与容立极签订合同租用“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后,不仅投入资金改装船体,还添置了船上设备。支付租金时原想拖一拖,等赚了钱再说,并没考虑不履行合同违约的后果。现在买船避免了新工程的损失,但是与吴美好断了生意来往。法官表示,近年来因合同违约诉之法院的纠纷不少。有的是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自已的履约能力,有的是故意不履行。法官提醒当事人,不要为了缔约而急于签合同,要考虑到自已的履约能力,合同一旦签订,就要诚心诚意自觉执行。(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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