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地区因船舶碰撞引起的首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调解结案

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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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8日约0600时,台湾一家船务公司——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长鑫”轮在航行到广东汕尾遮浪角海域时,因浓雾与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山泉518”轮发生碰撞事故。该事故导致处女航的“金山泉518”轮左舷进水而倾覆,但没有沉没,而是一路漂移。为了使漂移的“金山泉518”轮不给其他航行船舶造成危险,广东海事局让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聘请广州打捞局出海救助,守护该轮。后该轮飘移至担杆岛搁浅、沉没,船上货物近4,600吨玉米因此遭受全部损失。 事故发生后,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和两票货物的所有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金汇粮油有限公司、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申请扣押了“长鑫”轮。在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200万美元、70万人民币和700万人民币担保后,“长鑫”轮立即被法院释放。因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2,00 万元人民币,且两货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530万元人民币,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上述损失已超过其可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遂于2005年1月29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总额为1,352,091美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州海事法院准许其设立基金申请后,各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便以现金形式将上述基金数额存入该院制定的账户,这就是粤东地区首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进入诉讼阶段,除了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和两货主向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三宗诉讼案件外,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还就“长鑫”轮碰撞后引起的损失向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诉讼金额近380万元人民币。 开庭后,合议庭的法官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研究并分析本次事故两碰撞船舶的责任比例、两船各自造成的损失和货物损失等情况,认为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失完全可以在已设立基金的基础上,通过一揽子方式解决纠纷。因货物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赔偿两货主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合议庭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商谈调解方案。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议庭表示愿意调解,但必须以设立的基金数额中退回一部分为前提,否则其宁愿由法院判决,反正其已限定了责任。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同意调解,但其声称“金山泉518”轮是福建一个村的村民合伙购买的,哪知遭此横祸,现在许多家庭的小孩因无钱而无法上学,希望能够尽早、更多地得到赔偿。 考虑到各方都有调解的意愿,今年12月1日,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到汕头法庭,集中调解。广州打捞局得知这一情况,也在当天向法院起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索赔救助费用22万多元人民币。经过两天时间耐心而细致的工作,各方就损失赔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获得赔款共计521,100美元,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获得赔偿760,991美元(但应负责支付救助费用),上述赔款可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从已设立的基金中支付;基金中所剩余款70,000美元属于巴商长宏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可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退回。经法院调解,广州打捞局也与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就救助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广州打捞局获得救助费用2万美元,可直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从基金中支付。至此,“长鑫”轮与“金山泉518”轮碰撞案件引起的诉讼金额超过3130万元的五宗系列案件以一揽子方式全部调解解决,各方对此非常满意,对法官的服务意识、协调能力及司法能力表示赞赏。(汕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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