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明辉8”轮救助费用纠纷呼唤立法要求小油轮强制保险

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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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发生碰撞事故,海事局花费340多万元紧急施救后,只从货主处得到120多万元赔偿。多次从事“赔本救助”的原告汕头海事局苦不堪言。2005年10月25日,此案在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法官联系此案指出,要求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刻不容缓。 这艘引发纠纷的 “明辉8”号油轮总吨498吨,为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东公司)所有。2005年1月,该轮接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价值3822000元。起点福建东山港,终点汕头港。同年1月26日,“明辉8”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共有四名船员死亡或失踪。货油一部分溢出,一部分随船沉没海底。事故发生第二天,汕头海事局向鄂东公司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其实施清污、抽取柴油等措施。鄂东公司不予履行,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助。双方同时约定,救助费用由汕头海事局向被救助方统一索赔。上海打捞局派出 “沪救捞3”轮,对沉没的“明辉8”号轮实施水下探摸,抽取货油舱内燃油等救助措施。经过9天作业,“沪救捞3”轮抽取柴油439立方米。此次救助,汕头海事局花费3497630元。2005年3月28日,汕头海事局要求石化公司支付救助费用被拒后,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明辉8”轮获救柴油。法院准予申请,于2005年4月19日以130多万元价格成功拍出柴油,并暂为保管拍卖款。2005年5月19日,汕头海事局将石化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明辉8”轮130多万元救助费用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海事救助花了300多万元,海事局为什么只要求石化公司赔偿相当于拍卖油款的数额呢?因为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事局作为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当“明辉8”轮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其装载的未泄漏的货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时,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并索赔损失,但根据《海商法》,海事局获得救助报酬,却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005年7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石化公司不同意赔偿救助费用,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除去 “明辉8”轮获救柴油拍卖费用,拍卖剩余款为120多万元,这笔费用将作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救助报酬。海事局组织救助,既是为了减少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也是为了尽量减少溢油造成的污染。海事救助是公益行为。可是做了好事,为何还要倒赔钱。问题在哪里?<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救助方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但是,“明辉8”号轮在事故中沉没,船东事先也没有给油轮买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就宣布无法履行偿还能力,以至于对海事局发出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置之不理。如果船东和另一碰撞船舶没有偿还能力,海事局将倒赔200多万元。 “明辉8”轮为什么不买保险?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原因,一是中国1999年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仅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必须强制保险;二来油船由于风险大,保险费率高,购买保险将增加航运成本,一些中小型油船主难以承受。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他们便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我国中小型油船不买保险相当普遍.海事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出事船舶实施无条件救助是其职责。可是救一次赔一次,一次就数百万元。面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几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必须根据我国中小油轮多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小油轮实施强制保险,交通部曾进行调研并拟定<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办法>,但由于各方争议很大,该办法也一直没有正式施行.“明辉8轮”事故救助官司说明,强制小油轮保险的法规不能再拖下去了。(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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