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中旬,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宣布,该院今年前三月新收案件比去年上升69宗,收案标的总额59,582.8677万元。结案与存案均明显上升,这从一个重要侧面展示该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取得的显著成效。 方便群众投诉,是广州海事法院多年来着力解决的问题。该院负责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及南海部分海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广东海岸线长,法院管辖地域广泛,为了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该院于1993年起陆续成立深圳、湛江、汕头三个派出法庭,并于去年3月在江门市成立巡回法庭,实施流动服务,受理珠海、中山、阳江、江门地区海事案件,解决当地群众投诉不便的困难。这些措施使管辖范围内的群众诉讼难问题基本解决。巡回法庭一个月收案标的额就达一亿多元人民币。 运用调解方式提高审判效率,能够大幅度节约诉讼成本,体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广州海事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型和案件审理进程,坚持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当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的灵活方式,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2003年以来,该院全年调解结案和经调解达成和解撤诉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30%。如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镇政府等单位诉广东省航盛工程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定审理期限为一年,按正常审理周期至少也要半年。法官了解到,桥梁损坏后只能有限制地使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交通、生产和生活秩序,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法官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看,此案应立足于调解。于是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开庭当日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方一周之内付清赔款,使修复大桥的经费及时到位,保证了桥梁修复工程顺利进行,从而使桥梁损坏对当地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由于船舶在大海流动,海事纠纷有时遇到与岸上不同的特殊情况,广州海事法院从维护当事人权益出发灵活处理。2003年初,停泊在大屿山锚地的“远航”轮上的19名船员向深圳派出法庭电话求助,称航运公司拖欠四个月工资,目前“远航”轮停泊十多日,船上的供给一天天减少,为此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可是无钱租用交通艇上岸。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申请人应到法院递交书面扣船申请和相关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受理扣船申请。但上不了岸的船员做不到。如果法院不受理,船员就限于困境,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经法院领导批准,深圳法庭的3名法官当天乘坐交通艇赶到大屿山锚地。查清船员们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决定立即依法扣船。之后进入诉讼程序,维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