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中国国内最大漏油事故赔偿案

20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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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12.7珠江口碰撞漏油事故的两艘外籍轮船双方船东都向该院提起诉讼。此案审判长吴自力表示,考虑到两宗案件在法律规定上属于本诉和反诉,法院将合并审理。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处海域发生碰撞,德国“MSC伊伦娜”轮燃油舱破损导致大量泄油,是我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12月15日,17日两天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申请依法扣押了 “现代促进轮”和 “MSC伊伦娜”轮。2004年12月20日,两艘肇事船舶的代理律师在相互接受对方担保后,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法院随后解除两艘船舶扣押。   2005年1月12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将“MSC伊伦娜”轮船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MSC伊伦娜”轮船东赔偿船舶修理费用、船期损失及其他因船舶碰撞给本船造成的损失及利息1000万美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月3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MSC伊伦娜”轮碰撞本船事故可能承担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3,692,537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相当于10.5390元人民币)   2005年2月17日,“MSC伊伦娜”轮船东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现代促进”轮船东赔偿船舶修理费、营运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1200万美元及利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其反诉。2005年2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现代促进”轮船东申请,发布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公告发布后不久,“MSC伊伦娜”轮船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提出了异议。   吴自力法官告诉笔者,现在离公告截止日期还有十三天,在此之前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还有可能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吴法官表示,法院正在审查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证据。公告到期后,法院将对 “现代促进”轮是否能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作出裁定。(胡后波)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是国际、国内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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