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中旬,一宗标的额为1280万元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广州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审判长、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告诉笔者,油污损害赔偿案由于争议大,调解难度大。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建院以来首次成功调解此类纠纷,为以后调解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 这宗纠纷的案情是,2001年6月16日,巴拿马籍杂货船“香橼金”轮与中国籍油船“定河”轮在香港以南海域发生碰撞。“香椽金”轮沉没,船内燃油泄漏入海。广东省海事局及时清污处理漏油事故造成污染的部分海域。随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收集数据,评估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80.82万元。2003年6月13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以监测中心的结论为依据,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两碰撞船舶船东等相关责任人索赔各项损失1280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由詹思敏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徐元平、程生祥法官组成合议庭,莫菲担任法官助理审理此案。 燃油泄漏造成海域污染,当事人索赔的污染损失一般包括清污费用、养殖业和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三大类。此案审判员徐元平法官告诉笔者,损失认定中,对于清污费用的损失、投资费用等,一般是由索赔方提出实际付出的证据,法院从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加以考察取舍。养殖业的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是在事故生后不久,由渔政部门委托渔业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原告出具了监测中心的<对事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调查报告>后,被告不予认同。2002年11月,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海所)受被告的委托,调查泄油事故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影响,得出结论:此次事故对海域的负面影响是轻度的,受石油污染的事故海区鱼类生态环境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恢复。2004年10月15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被告对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提出质疑,并出具了在水质污染一年多后,即水质恢复后南海所做出的报告。被告同时表示,可以负担的赔偿金额最多100万元。 我国对外开放以来,航运业迅猛发展,作为边境口岸的广东海上货物运输越来越繁忙。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宗油污损害赔偿案。这类案件涉及事实与法律问题关系复杂、证据种类多,如原告的索赔权、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污染的情况、渔业资源的损失计算、碰撞责任、船舶保险人的责任等。这类案件的调解几乎不可能。法官们看到,本案存在的争议是许多油污损害案的共性问题,即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油污造成的损失。合议庭经过慎重讨论后一致认为,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即便油污损害赔偿案调解难,也要迎难而上,尽量帮助双方达成调解。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着这一思路,法官借鉴以往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精心设计了一整套调解方案。并根据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完善方案。 调解工作量大繁琐,合议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此案审理争议的症结所在。原被告引用的两个鉴定机构的调查结论差异很大,哪一方的证据都不足以令对方信服。如果法院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损失再进行鉴定,其费用惊人。以往有的类似案件鉴定费用高达500万元。因为时间原因,重新鉴定也难以反映案件全部事实,那样做大幅度增加了诉讼成本。无论输赢,两方当事人损失更大,两败俱伤。法官设身处地入情入理分析,原被告心悦诚服。2004年12月30日,双方初步确定赔偿金额.2005年1月10日,双方再次在詹院长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360万达成调解协议。(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