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下午,在广州海事法院江门巡回法庭举行的拍卖会上,28名竞买人经过激烈竞价,三艘油轮分别以136.2万、98.2万、218.2万的价格相继拍出。广州海事法院拍卖这些船舶的依据是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据了解,今年以来广州海事法院受广东地方法院委托成功拍出的船舶就达9艘。 这三艘钢质油轮属于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水运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所有,两艘是1000吨A级航区油船,一艘是700吨A级航区油船。2000年4月,水运公司与中国银行新会支行(以下简称新会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新会支行贷款人民币335万元给水运公司经营使用,借款期限从2000年4月30日至2001年4月30日止。贷款到期后,水运公司分文未还。2002年12月24日,新会支行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水运公司告到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03年1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水运公司偿付借款及利息。水运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2003年9月18日,新会支行向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7月29日,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委托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这三艘油轮。 至拍卖前,来广州海事法院对这些油轮进行债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近五十家。其中大部分是在这三艘油轮上工作过的船员,他们差不多二年没拿到工资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拖欠的船员工资享有优先权,将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