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积极推行调解,尽快化解社会矛盾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学《决定》、树形象”系列报道之二

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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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历来有积极推行调解工作的传统,当事人信任法庭的调解工作,愿意参与法庭主持的调解已经蔚然成风。在2003年汕头法庭的结案统计数据中,调解结案的达67宗、经调解工作后当事人达成协议而申请撤诉结案的达31宗,两项合计共占总结案数的78.4%,社会各界对此都有好评,媒体对此也常有报道。汕头法庭今年在已取得了调解工作较好成绩的基础上,贯彻落实院领导“学《决定》、树形象”的精神和部署,继续依法积极推行调解,尽快化解社会矛盾。 2003年10月的一个凌晨,一艘福建货轮满载货物在粤东关埠榕江段向揭阳方向行驶时,因避让前方小船而碰撞了关埠某油库码头,造成该码头系缆墩等部位受损、栏杆倒落、引桥与主码头部分的水泥连接部分也被震落。事发后,码头方立即向海事局报案,要求船方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检测和鉴定,确定一个合理的修复赔偿方案。但几经交涉,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码头方于2004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其码头为装卸危险品的5000吨级油码头,请求判令船方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从起诉和答辩材料看,一方认为码头为危险品专用码头,碰撞造成的损害和危险十分严重;一方认为码头碰撞表面仅有水泥脱落和一般裂痕,且新旧伤无法判断,因此虽然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但赔偿数额的差距仍存在很大分歧。审理本案的法官没有盲目先行调解,也没有急于开庭,而是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得出结论,即无论调解还是判决的关键问题,均应为码头碰撞受损情况的认定。因此,合议庭决定将本案前期工作的重点定为:严格依法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选择适格的鉴定机构,对码头损害程度及其修复评估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此,合议庭将举证时限和开庭日期延后,同本院负责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的部门进行沟通后,制定了本案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工作安排。 汕头法庭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在福建,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上海,另一方当事人在潮阳,均远离汕头法庭。为避免当事人奔波花费,法官尽量主动打电话给当事人说明司法鉴定程序的进展情况,能通过电话和传真就尽量不要求当事人到庭的方式进行联系和沟通,最后仅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聘请的专家到庭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就从十多家入围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中,经初选和复选程序,最终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提出了检测报告和评估修复报告,估算修复损害的费用约为67万余元。 基于该鉴定结论的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合议庭要求鉴定机构派出有关专家出庭,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询问。庭审后,合议庭还针对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要求鉴定机构重新进行说明和补充。最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前期工作表示接受和认同,认为这次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公正和透明的,由此也建立了对法院的信任,最终使得调解有了科学的基础。依照法官的经验,案件的最大争点得到了澄清,此时进行调解工作可谓是最佳时机了。法官运用法律智慧进行了斡旋,对当事人分别晓以利害关系,经过多个回合的拉锯谈判,最终船方同意一次性赔偿60万元给码头方,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汕头法庭经过总结,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工作,促使当事人调解。1、对于简单的且当事人有明显调解意向的,应立即组织调解,简化诉讼程序;最好争取在开庭前达成调解,避免当事人因开庭而进一步激化矛盾。2、对于复杂的案件,通过依法定程序确立关键证据的基础后(如本案的鉴定结论),再向当事人陈述利害关系,以达成调解。3、对于众多关联性案件,在理清法律事实和澄清法律关系后,采取所有利益方共同协商共同参与的办法,一揽子达成调解协议。这些方法只要运用得当,都能较好地尽快化解矛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传来了令人欣喜的消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汕头法庭将借此东风,把调解工作继续依法推进,争取再创佳绩。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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