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下午5时,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的法官们刚结束了两宗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案件的庭审,从法庭回到办公桌前整理案卷材料时,电话铃声响了。“喂,法官呀,我们要扣押外轮,今天就要,行不行呀?”法官听了对方的急促的介绍后,原来是某上海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拨来的。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2003年11月25日,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批化学原料货物,装载于从印度某港驶往中国天津港的某外轮上。船到目的港,货主收到该批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短少,经估算损失金额较大。但是为了向买家及时交货,而且因为买了保险,货主就没有对船方及时采取索赔行动,让外轮离开了天津港。 不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主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可是,涉案的外轮已不知去向,保险公司也不了解其船东的情况,看样子这笔赔款是无法追回了。经过近一年的多方打听和积极寻找,功夫不负苦心人,保险公司今天终于获悉该外轮就在汕头港某码头卸货。但是通过了解,其已办好手续,最迟第二天一早就要离港了。 十万火急呀。怎么办,如果让外轮离开了,就白白错过了一次最佳的扣船时机。保险公司通过长途电话向汕头法庭的法官们提出了扣船申请,但是这又谈何容易。从法律上讲,扣押船舶有法定的程序,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和担保,对于扣押外轮法律更有严格的要求。法律规定,诉讼前的扣押船舶申请,必须提供足够可靠的担保,保证因扣船错误造成对方和第三方的损失和费用高,这是其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即使从上海飞来汕头,办理有关的手续,最早也要第二天的下午了;而船那时已经离开,当事人不但白花了路费,更是贻误了时机,扩大了损失,这是其二。另外,从法院扣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角度,现在已到了下班时间,要想一一通知与扣押外轮有关的协助单位,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是其三。 怎么办?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一场充满变数的赌博,机会稍纵即逝!对法官们来说,这却是检验法院办案能力和司法形象的一场考验。严守法律规定等待当事人按正常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再行动呢,还是把握时机灵活处理“扣押”船舶以达到保全实效?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法官必须作出选择,而且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两大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的法官们相信,没有公正的效率是无原则的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迟到的公正。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哪怕法官自己承受着风险,牺牲一点形式上的“公正”,也要在实质公正的前提下保证效率。 于是,四名法官都没有下班。兵分四路,各负其职——一路向广州本部汇报案情,取得院领导的支持,定下了行动方案;一路同保险公司保持电话联系,对其办理立案提供方便,使其在一个小时内就传真来立案需要的文件材料;一路同保险公司的上级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其提供的担保,并同有关协助单位进行沟通,得到了它们的支持;最后一路赶制法律文书,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便完成了草拟、修改、签发、打印、盖章和送达等手续。当时钟指向晚10点时,扣押的准备程序都基本完成了。法官们将案情同海事局进行了沟通,海事局终于同意在第二天早10时前暂扣该轮,等待法院派员登轮执行扣押任务。而保险公司的正本文书也将在第二天早10时前到位。外轮就这样被“扣押”了。 第二天一大早,法官们就欣慰地收到了保险公司传来的好消息,外轮船东慑于法律的威力,已经通过船东互保协会向其提供了担保,以换取船舶的释放。看来,这次行动,可谓不费“真刀真枪”,就达到了保全的目的。保险公司对法官们打来电话连连称赞,“广州海事法院真是有让人不敢相信的办案速度呀!”外人看来,这场战斗取胜的原因只在一个字——“快”——“兵贵神速”。其实,法官们心里明白,这次“兵贵神速”,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周密的部署和崇高的热诚,那将是一次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法官们相信,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宗旨和法院“司法为民”的光荣形象,不仅体现在法庭庄严的国徽和天平中,也体现在这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和一次次小小的感动中。 2004年是广州海事法院建院20周年,也是全省法院“抓落实、促发展,公正司法树形象”的活动年。汕头法庭的法官们在全院的统一部署下,提高了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意见》精神上,用实际行动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争做“学《决定》、树形象”的标兵。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