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纪念海事法院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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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海事审判规律 发挥专门法院优势 把海事法院建成我国涉外审判的窗口 —在纪念海事法院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聚集一堂,纪念我国海事法院成立20周年,大家为此感到十分的高兴。我国海事法院已经走过了20年的光辉历程。20年来,海事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我国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20年来所有参与和关心海事法院的筹建和发展的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海事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问候! 一、20年来海事法院的发展和成就 20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遵循海事审判规律,建立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全面实施,外贸业发展迅猛,海运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我国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的地位日益突出。为适应我国海事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设立了6个海事法院,之后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了宁波、海口、厦门、北海等4个海事法院。1999年以后,又逐步理顺了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海事法院作为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行使国家司法管辖权,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庭负责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海事审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20年来,海事法院坚持公正司法,遵循海事审判规律,探索符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不断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建院伊始,每个海事法院年收案只有十几件或几十件,经过卓有成效的工作,2003年平均收案超过千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截至2004年5月底,10家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64,759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8,910件,占13.76%,受理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575件,占涉外案件总数的8.39%,案件争议标的达620亿元人民币。共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62,140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339件,占结案总数的13.42%,案件类型已达59种,案件当事人遍及亚洲、欧洲、非洲和南北美洲的73个国家和地区。海事审判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及时解决海事纠纷,促进海运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我国参与海洋开发利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专家型海事法官队伍 海事法院建立之初,法官人数较少而且大都来自港航单位,学历层次较低,法律业务生疏,办案困难重重。20年来,海事法院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逐步提高进人标准,加大法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使法官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截至2004年5月底,10家海事法院拥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544人,其中法官334人,法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98人,占29.34%;具有本科学历的234人,占70.6%,大大高于全国法院法官学历平均水平,为搞好审判提供了人才保障。广州海事法院的44名法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4名,占54.55%,还有10名法官为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宁波、上海等海事法院还建立长期的法官出国轮训制度,使法官的司法理念、专业知识、外语水平都有极大提高。我国已成为亚太地区设置海事司法机关最多、审判力量最强的国家之一,实践证明,我国的海事法官队伍是一支能够担当重任、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是一支能够开创未来、充满希望的队伍。 (三)发挥专门法院优势,改善海事审判司法环境 海事法院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跨区域管辖制度。如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从重庆到江苏的长江水域,天津海事法院管辖河北的秦皇岛港口,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江苏的连云港等等,这种管辖模式有明显的优势,较少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20年来的实践证明,海事法院发挥了这种管辖模式的优势,在案件的审理中,能严守中立,公正审判,案件质量普遍较好,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针对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大、当事人诉讼可能产生不便的特点,各海事法院先后设立了派出法庭,截至2003年,十个海事法院共设立派出法庭22个,派出法庭的的设立,方便了当事人,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 (四)规范航运秩序,为海事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海事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规范航运经济秩序,保证了海运、外贸业的有序发展。针对一段时间国际贸易和海运中出现的较多的无单放货问题,海事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向国务院法制办、交通部提出了在“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中设立无船承运人的提单登记报备和财物责任保证等制度,得到有关部门的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海事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先后制定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等等,这些司法解释为海事审判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海事立法所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出台,使海事审判有法可依,审判的程序更加公开、公正、高效。 (五)努力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建院伊始,海事法院没有审判法庭,办公条件简陋,装备非常落后,有的长期租房办公。经过20年的艰苦创业,海事法院办公、庭审和装备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力地保障了海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截至去年,9家海事法院陆续建成了适应法院工作要求的办公审判大楼,有9个派出法庭兴建或购置了审判、办公用房,全部建筑总面积达到69,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达到3亿多元。海事法院十分注重办公现代化建设,不断更新设备,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多数海事法院开通了局域网,有的派出法庭局域网与院本部局域网通过租用光纤的方法连接,实现了信息传递和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化,解决了法庭法律文书加盖远程电子印章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为海事法院长远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20年来,海事法院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 (一)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对维护法院的中立地位有良好的保障作用 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具有跨省市的特点,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中立、公正地开展审判工作创造了条件。20年来,海事法院利用跨区域管辖优势,扎实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好评。海事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基本上都由省市组织部门提名,由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使海事法院的法官和院、庭长能集中精力办案,很少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观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远洋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有广泛的国际性,这些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多、涉外因素多,由此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非常复杂,使海事审判凸显国际化、诉讼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这些涉外案件争议标的大、影响大、审理难度大,案件的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司法形象。海事法院始终把涉外案件作为办案重点,组织审判骨干,从司法理念上树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观念,努力做到对国内外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各个方面一视同仁,精心办案,公正审理,赢得了国际社会的信赖和称赞,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愿意到中国海事法院诉讼。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所占收案比例位居全国之首。海事法院20年共受理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534件,占审结涉外案件总数的8.64%。例如,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美国、希腊、英国等国当事人申请扣押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所属的“航海者”轮之后,新加坡、阿联酋、巴拿马、挪威等国的当事人纷纷前来起诉和申请债权登记,共发生78宗系列案,案件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众多当事人一致选定在中国解决争端,该院依据我国海商法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作出公正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盛赞中国海事法官办案公正严明,树立了中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准确适用法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国际海运关系受内国法和众多国际公约、航运惯例调整,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由此产生了不同案件适用不同法域的多种实体规范的局面。20年来,海事法院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优先适用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确确定案件的准据法,适用中国法律、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办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在程序方面,海事法院坚持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保证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时,享有同中国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抽查审结结果表明,在海事法院判决的1,158件涉外案件中,中方胜诉611件,占52.76%,外方胜诉547件,占47.24%。 (四)充分运用科技知识及遵循国际惯例办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审理海事案件不仅涉及航运知识、船舶驾驶技术,而且涉及天文地理、水文气象知识,办案难度很大。海事法院通过邀请船长、法律专家作顾问或陪审员,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等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办案技术难题,使案件结论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之上。譬如,印度籍“爱佳”轮在渤海与中国渔船发生碰撞,造成7名中国船员死亡。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勘验人某海事局和鉴定人某公安局派员出庭作证,并且接受当事人质证,查明了船舶碰撞事实,“爱佳”轮船东代理人对法院认定其负有碰撞责任心服口服,自愿接受调解,赔付中方当事人550万元损失。行政和技术官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不仅有利于查明案情,而且对于推动我国涉外审判庭审制度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坚持公开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海事法院把公正看作司法的灵魂,把审判公开透明作为实现公正的途径。办案中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不断提高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主动将审判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不断扩大公开审判的规模,实现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从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优秀涉外商事海事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专家评委们一致认为,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质量普遍较高。此外,通过开通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公布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海事审判,提高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把海事法院建成我国涉外审判的窗口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和海洋大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快,中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飞速发展,海事审判发展前景广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提出要把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宏伟目标,目前正在抓紧提出实施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海事法院为此担负着神圣使命,一定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法院建设,使审判工作与我国的海运大国的国际地位相适应,与形势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再创佳绩,勇攀高峰。 (一)要强化大局意识,将海事审判置于所辖区域的工作大局之下 海事法院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十分明显,在人财物管理体制上基本采取“上管一级”的办法。这种管理体制总体上的优点是明显的。但在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海事法院领导班子还要进一步加强大局意识,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以免造成管理上的缺位。天津海事法院提出“为环渤海经济圈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的工作目标,积极主动争取天津市委、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支持,工作定位准确,近几年成绩显著。希望每个海事法院在创建一流海事法院的过程中,都要强化大局意识,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积极主动争取上级领导部门的领导,以为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海事司法保障为目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展现海事法院的风采,为海事法院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二)要目标高远,把海事法院建成我国涉外审判的窗口 海事审判是涉外因素多、适用法律复杂、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司法领域。海事法院基本地处沿海发达城市,一般来说经济条件较好,所受的各种干扰也相对较少,同时,海事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数量不大,素质较高、便于管理。这种情况下,海事法院应当立志高远,高标准地抓好审判工作,同时也要继续狠抓法官队伍建设。海事法院的队伍建设应该也必须走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的前列。要针对每个海事法院的自身情况,对法官队伍的学历要求、专业组成、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订立出具体目标。首先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历史遗留的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法官逐步淘汰出法官队伍;其次对现有法官要按照海事审判的要求进行有计划的严格的教育培训,使每个海事法院都有一批精于海事海商审判的专家型法官;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外文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法官要鼓励其攻读更高的学位,有条件的要出国培养。要在海事法院中培养出浓厚的专家型法官的氛围,让不学无术、素质不高的人在此无立身之地。这样再经过五到十年的时间,海事法院会成为高级人才相对集中的群体,从而成为我国涉外审判的窗口。 (三)要深化海事审判改革,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事海商案件的涉外性、多样性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对海事司法的水准要求越来越高。实现把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关键在于使海事法院的裁判具有公信力,在中外诉讼当事人心中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因此,各海事法院一定要站在新的高度和新的起点,把“公正与效率”作为审判工作核心,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在提升司法权威上狠下功夫。要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下,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参照“国际礼让”原则,正确处理国际和区际司法管辖权冲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积极探索海事审判规律,完善审判组织功能,规范审判管理运作机制,合理运用一些国际通行的审判规则,力争在庭审规则、证人、专家证人出庭、裁判文书的推理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从而给我国的法院改革提供良好的参照和借鉴。要在海事审判的全过程中全面实行公开的原则,坚持“阳光下的审判”,努力做到庭审程序公开、判决程序公开、裁判结果公开,通过公开确保公正,通过公开检验我们法官的水平。 同志们,海事法院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勇于开拓,锐意进取,锲而不舍的精神,开创海事法院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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