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4年5月20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11天的“宝中138”轮主人还没到法院提交担保。 该院立案庭王玉飞庭长告诉笔者,本院裁决该轮提供2200万元担保,现在离提供担保的最后期限还有19天。 “宝中138”轮属于福建省琯头海运总公司所有的一艘万吨巨轮。今年5月3日,该轮在靠泊广州港新沙码头7号泊位时,发生了严重碰撞。据码头管辖单位广州港新沙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所属估算,碰撞受损的码头及一台门吊直接与间接损失合计2144.81万元。2004年5月10日,港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押“宝中138”轮,并责令船东提供总额2200万人民币的担保。 广州海事法院严格审查申请诉状后,金正佳院长5月10日签署了扣押船舶命令。该院当天做出裁定,要求“宝中138”轮船东提供2200万元担保。2004年5月11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停泊在广州港沙角锚地的“宝中138”轮。 据了解,在海事请求保全中,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只是手段,通过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取得相应的担保或者解决纠纷才是目的。按法院裁定,“宝中138”轮船东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担保款划拨到位。如果船东按裁定要求做了,那么法院就会放船;如果港务公司在此期间与船东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港务公司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如果“宝中138”轮规定扣押期满,船东还没有提供担保,而船舶又不宜继续扣押的,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向法院申请拍卖船舶,以保存价款。 “宝中138”轮的命运如何,我们将会跟踪报道。(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