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日前应申请人广东省惠来县神泉镇华家村渔民胡某的请求,对作为船主的被申请人许某的“粤惠来4XXXX”渔船予以扣押并将其移泊到汕头附近的安全海域予以看管,这是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在粤东惠来神泉港的第一宗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人身伤害而申请诉前扣押渔船的案件。 申请人胡某所在的渔船于2003年12月在惠来神泉港区内,与被申请人许某所有的“粤惠来4XXXX”渔船发生碰撞,申请人渔民胡某脑部当场被撞伤,后经送医院确诊为特重型脑损伤,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胡某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许某的渔船,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了顺利而安全地执行这次扣押任务,体现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并成功地取得了当地政府、汕头市中院和汕头、揭阳两地有关渔政海监大队的配合;当天内就对诉前扣押渔船申请和担保手续依据程序规定进行了审查并制作了有关法律文书,第二天一大早三位法官连同法警驱车赶到了百公里外的扣押地顺利地执行了扣押任务。 依照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对22个大类的海事请求的申请予以保全扣押船舶。申请人一般均应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错误扣押船舶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被申请人在扣押船舶后,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求得船舶的释放。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