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经贸发展为司法实务提出新课题 海事司法要与CEPA实现对接

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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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记者张翼鹏 通讯员胡后波)在众多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眼中,CEPA意味的更多是商业机会、贸易便利﹔但对于司法界人士尤其是涉港澳台案件较多的海事司法系统来说,CEPA直接带来了法律的对应和衔接。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港澳开放物流、货代、海运等服务业领域,海事司法如何与之衔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成为关注话题。日前,广州海事法院应对CEPA实施的工作思路得到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委员会的认可,并将贯彻到司法实务中。了解这些变化,对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运作有切实的意义。   法律适用CEPA优先   CEPA实施后,随着物流显著增加,涉港澳经济纠纷和需要法律服务事项会大幅增长。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对记者说,从法律上看,CEPA本质上属于WTO框架下的双边协议,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和香港同属于WTO的单独关税贸易区﹔但由于香港是我国“一国两制”条件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解决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属于国家内部事务,因此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双边协议”。作为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之间签订的规定性文件,CEPA具有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它规范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活动,是处理内地与香港经贸纠纷的重要准据法。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认识CEPA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才能有效地保障其实施。在处理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海事和经贸纠纷时,不仅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执行CEPA的规范﹔如果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CEPA不相一致,应当优先适用CEPA的规定。   港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   广州海事法院是目前国内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海事法院,在其办理的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的比例相当高,这一比例还会不断上升。根据CEPA的规定,香港公司将可在内地独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及无船承运业务等。加之香港是国际航运中心,拥有的世界众多知名航运公司可以合资控股和独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必将引发这些公司对珠三角港口和航运市场的投资热潮。   与之相应,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对港澳公司经批准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杭运河航运服务企业,海事法院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应承认其中国法人地位,赋予其完全的“国民待遇”﹔为港澳公司在CEPA实施后进入广东市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在案件管辖、委托代理和提交证据等方面将依法保护其应享受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裁判和执行中维护其在国内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   规范市场保护合法营运   与此同时,以法律手段保障CEPA的准确实施,将会促进广东航运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目前,广东航运业和货物吞吐量持续增长,但另一方面航运市场上存在的无证经营、逃避监管和非法揽货等现象也很混乱。例如珠三角一市的货运代理企业就有90%属于无证经营,其中既有内地企业也由港澳企业。CEPA实施之后,广州海事法院将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对在内地进行合法营运活动的香港企业予以保护,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的力度,保障物流、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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