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今年结案125宗,其中调解结案67宗,经调解后撤诉31宗,共占总结案数的78.4%、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来该院调研派出法庭工作时,对汕头法庭针对案件特点巧用调解的思路给予了肯定。 我国司法工作中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对一般民事纠纷,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对法官来说,调解工作虽然繁琐,但调解成功意味着结案,不会存在当事人上诉或不执行裁定的情况;审判工作则是先简后繁,两相比较,工作量相差不大。对法院而言,经调解撤诉的案件要退一半诉讼费给当事人。与审判比较,调解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办案效率高、社会效果好,国际上誉为具有东方特色的有效解决争议的司法制度,在西方国家很盛行。但长期以来,调解工作中有个难题,就是许多案件调解成功率低,当事人不满意,不得不开庭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的法官们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中原因: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是否接受调解举棋不定,当他们向法官流露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时,法官处理不果断,失去时机,当事人改变主意不愿调解;有的复杂案件中,法官说理不够充分,当事人觉得还是开庭审判,输赢都明白;有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片面认为开庭审判比调解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找准调解成功率不高的原因后,汕头法庭法官们对症下药。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巧妙运用调解艺术,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当案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时,简化诉讼抓住机会调解,形成法律文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听取资深法官的意见,再向当事人陈述利害关系,尽量促成调解。对法律事实没有异议,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当事人,法官们耐心宣传法律知识,启发他们认清调解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这些运用到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最近该庭受理一起运费纠纷案件,原定于12月4日开庭。当法官于11月18日向被告送达文书时,被告流露出早日解决纠纷的愿望。法官马上联系原告,征得双方同意,当即决定,双方一周后到庭,并当庭调解成功。还有一次受理一宗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案,原告被告在适用法律上有分歧,法官们耐心地讲解纠纷应该适用的法律类型,开庭后半小时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