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两种程序,三个层次”的繁简分流模式收效明显

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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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人员变动较大,人少案多,至11月份共承办各类案件逾320多宗。为了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湛江法庭按照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关于作好案件繁简分流和灵活适用简易程序的精神,综合考虑法庭人力资源和案件的数量,采取了“两种程序,三个层次” 的审判管理模式,其具体内容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三个层次处理,第一层次为涉外、船舶碰撞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则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层次为案件复杂程度及社会影响居中的案件,和在立案时没有发现案情复杂,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复杂情况的案件,为了及时审理,仍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但独任审判员主动就有关问题及审理思路向领导反映请示,与其他业务庭或法官交流、探讨,在独任审理中主动引入合议与监督的机制,做到独任不独裁,将简易程序的效率与合议的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及时裁判,又避免主观、轻率,力求裁处客观、严谨、正确。第三层次为比较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至11月份止,湛江法庭所审结的305宗案件中,只有3宗为合议庭审理,其余302宗均为独任审理,无超审限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3天。本年内湛江法庭上诉案件迄今共4宗,其中管辖权2宗,不予受理1宗、判决1宗,其中1宗管辖裁定和1宗不予受理的裁定已被二审维持,另1宗案件的管辖裁定和1宗案件的判决目前正在二审之中。以可上诉的判决、裁定共62宗为基数,上诉率6.5%。由于湛江法庭针对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办案方式,狠抓工作实效,尽管办案任务重,但仍能实现95.7%的高结案率和6.5%的低上诉率,确保了审判的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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