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从立案到结案仅用八天便圆满审结的案件

200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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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的法官们像往常一样,受理了一宗原告汕头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安县某原料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称被告拖欠运费近7万元,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件开庭将在一个月后,加上元旦和春节假期的原因,全部审结至少要到明年2月份。为了加快审判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主审法官决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天,主审法官便赶到潮安县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文书,并通知双方开庭时间为半个月后的12月4日,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至少给予被告开庭前十五日的答辩期,所以上述开庭时间的安排已经从诉讼法规定上说是最快的了;也即是说,法官如果能够在12月4日开庭后当庭宣判的话,该案从受理后就能在大约半个多月后审结。 然而,细心的法官并没有被动地受限于法律的规定;当法官向被告送达时,被告法定代表人虽一口咬定原告擅自提价以及造成货损才导致纠纷发生,但其也向法官流露出早日解决纠纷的愿望。法官眼睛一亮,他脑海里想到了一条妙计。法官马上接通了原告的电话,因原告的代理人身在广州,经征得双方的同意,法官当即决定一周后双方都到汕头法庭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 一周后,也即是11月25日,原告代理人从广州,被告从潮州按时赶到汕头法庭,经过一番沟通和交流,双方各自阐述了其主张和依据,法官提供了法律意见和调解方案,终于该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用了一个多小时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立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就这样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就圆满地解决了。 在普通人的想法里,法律是繁杂而刚性的,法官又是谨慎而保守的,所以大凡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一定是一件即耗时、耗钱又耗力的事,没有几个月是审不完的——其实并不竟然,法律也有捷径可循,法官也能巧妙用法,上述个案中法官想到的妙计就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的规定,该规定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所以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法官就是灵活地运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原则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用了八天时间便圆满地解决了一宗海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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