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方基层法院受理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为了强调和规范与海事法院各自的受案管辖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各部门及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涉及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7号《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2〕34号《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属于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64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通知》还对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等其他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广州市中院领导非常重视少数基层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案件的问题,就此问题作专题调研,并到广州海事法院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该《通知》。《通知》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指导性,对确保海事司法统一将起到积极作用,也是对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广州海事法院负责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辖区海岸线3368公里,海域37万多平方公里,内河航标里程总计约4千公里。在客观上,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大、海岸线长,再加上一些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发生海事海商纠纷,就到当地基层法院就近起诉,这些也是造成一些基层法院违规受案的原因。 广州海事法院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时积极配合广州市中院《通知》的更有效执行,一方面加大海事法院法定受案管辖权的普法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让更多的当事人知道通过海事法院解决海事海商纠纷的诉讼途径;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深圳、汕头、湛江三个派出法庭的建设,扩大公众知名度;同时,拟在我省江门、阳江、汕尾等几个港口城市设立巡回法庭,就近受案,就近审理,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的实际困难,为广东的“三个发展”提供良好的海事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