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9至21日,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经周密部署,四人兵分两路,三天内分别在北海港、湛江港成功扣押了“廉江23028”号渔船和“金龙江”、“金龙海”两集装箱船。此举创下该院湛江法庭扣押船舶的新纪录。 原告陈那荣为向被告陈康寿追索由船舶抵押所担保的借款,于2003年9月23日向湛江法庭提起诉讼后,申请扣押抵押船舶“廉江23028”号渔船;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开发区支行为追索船舶抵押贷款,于2003年9月30日向湛江法庭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李其民所属的抵押船舶“金龙江”、“金龙海”两集装箱船。湛江法庭受理上述扣船申请后,两案的申请人均迟迟未能提供船舶动态。余晓汉法官一方面要求原告陈那荣打探渔船的作业情况和靠泊规律,一方面亲自到湛江有关港航主管部门调查“金龙江”、“金龙海”两轮靠泊的历史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自行调查所得的信息,法官预料三艘船舶均会在10月15日至22日一周内靠泊。 10月15日、16日,湛江法庭将有关扣押船舶的裁定书、扣船令、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制作完毕, 送达湛江海事局,并请该局在“金龙江”、“金龙海”两轮进入湛江港后及时告知。18日(周六)晚9时许,湛江海事局交管中心来电:“金龙江”轮即将进港。湛江法庭当晚作出了扣押部署。次日一早,法庭人员和先已联系好的水上派出所干警,乘快艇赶到锚地,登上“金龙江”轮,向船长宣读扣押令并开始对该轮实行24小时的监管。至此,“金龙江”轮被成功扣押。 10月20日,湛江法庭现有的4名人员按计划分头行动:两名人员驱车赶往北海港准备扣押“廉江23028”船,另两名人员留守湛江等待扣押“金龙海”轮。10月20日晚10时,法官得知“廉江23028”轮已停靠在北海港水产码头,两人10分钟迅速赶到,在北海海事法院的协助下,顺利扣押了该渔船。10月21日清晨, “金龙海”轮刚刚靠泊湛江港集装箱码头,法官及水上派出所干警马上登轮实施扣押。 诉前与诉讼中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履行的一项特殊职责,也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船舶顺利扣押,对纠纷的迅速解决有促进作用。成功扣押船舶,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其动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该院湛江法庭这次漂亮的连环扣船,得益于事前大量调查、周密部署和兄弟海事法院及海事局、渔政大队、水上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