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一个人,赔偿1.3万美元或者不低于4.8万美元。这种匪夷所思的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地印在"船员定期雇佣契约"(以下简称"契约")中。不幸的是,死亡事故真的发生了,签约双方根据上述契约打官司。2003年6月下旬,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这样一宗奇案。 签约双方分别是中国大陆某船务公司外派船员许某、中国台湾赖商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时间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赔偿金的条款为该契约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是最后三个月平均薪金二十个月或不低于美金4.8万元。"按契约许某月薪650美元,20个月折合1.3万美元。"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当时双方却都没有提出异议,郑重其事签字画押。 签约次日,许某被派到海运公司所属"明华二号"轮上工作。2002年8月4日,许某因腹痛经批准从菲律宾回国治疗,当年10月因直肠癌肝转移不治去世。这时,赔偿金问题摆到了海运公司和许某的家属面前。海运公司认为,赔偿数应是契约中"或" 字前数额,即许某死亡前最后三个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万美元。许某亲属认为,应是“或”字后的数额,即最低4.8万美元。双方争执不下,今年3月,许某亲属以赔偿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海运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海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契约第十五条中的"或"字从字面解释是一个连词,表示选择,他们可以择一而为。许某签约前已患癌症,是不适任的船员,海运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契约无效。按"或"字前补偿已经是很多了。许某亲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许某签约时有没有患癌症,现在无从知道。即使真是签约前得的病,许某自已也不知情。双方律师各执一词,并有理有据,该案陷入僵局。 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詹卫全法官审理过不少合同纠纷案,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他反复推敲契约,认真听取双方诉辩,对照有关法律条文,觉得双方的观点都在情理之中。于是,詹法官和他的助理王庆多次向双方代理人和许某的亲属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其分析有利和不利面。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表示同意调解。 双方有了调解意向后,詹法官主持他们就具体数额进行了多次商谈,2003年6月19日,以27,3000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对此表示满意。一场官司以"双赢"结案。 主审此案的詹法官既高兴又有些忧虑。他提醒广大船员,合同书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措辞一定要明确严谨,不要出现模糊词语。中国船员正越来越走向国际市场,订合同时更要仔细研究格式条款,注重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