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在收到潮州市饶平县22名船员的扣押船舶申请后,立即审查其申请,依法立案并迅速制作扣船裁定书,在了解到船舶动向后,在汕头港将涉案船舶予以扣押,并在当日又依法变更扣押方式,允许船舶继续营运。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缓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得案件在开庭后便顺利地调解结案。法官公正无私、忘我工作和善于处理复杂问题,深深地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被履行之后,当事人纷纷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表扬信。 22名船员在扣船申请中称:自1995年2月起,其在被申请人潮州市海运公司所有的“粤潮1号”、“粤潮2号”轮上任职,至1999年,因海运行业不景气,被申请人要求各申请人共渡难关,并不间断拖欠各人的工资等费用。目前,被申请人已将该两轮出租给其他单位经营。而拖欠的工资等费用船东均没有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由于长期得不到船东支付工资、伙食费等生活必须费用,船员们生活无着,穷困无依。 汕头法庭审查了船员们提交的申请扣船的有关初步证据后,即行对“粤潮1号”实行扣押,要求被申请人在30天内提交70万元的担保。扣押期间,“粤潮1号”轮不得运营,此亦称为“死扣押”。对法院的这一“死扣押”,船舶经营人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将涉案的船舶光船租赁给其他公司,而拖欠船员工资的是被申请人,与船舶经营人无关,船舶不应被扣押。同时,由于船上装载着急需运往香港的货物,如被扣押将造成船期损失及货物的迟延交付,无疑将给船舶经营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面临被货方索赔的风险。海事法院立即主持召开当事人会议,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若将涉案船舶“死扣押”,将会在扣押期间产生船舶维护保养费用、看管费用和港口费用等大量支出,可能影响将来船员债权的足额清偿。同时,船东将减少租金收入,而承租人亦可能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损失,即“死扣押”,不利于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对“粤潮1号”轮依法实施依法“活扣押”,将可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但是实施“活扣押”,存在船舶在继续营运过程中可能面临灭失损坏减值的风险,因此,是否“活扣押”,需由申请人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协商、权衡利弊后,同意在被申请人不对“粤潮1号”、“粤潮2号”轮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不在该轮上设置抵押的条件下,变更船舶扣押方式,申请活扣两船。但是,“活扣押”仅限于一个月。被申请人在船舶活扣期间不再对该轮具有处分权,但可继续经营。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后,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法院立即制作变更扣押船舶方式、释放船舶的裁定书,释放了“粤潮1号”船,让其继续履行运输合同。由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在申请扣船之后,22名船员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4月2日,另外9名船员闻风也赶到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受理后,决定于4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船员们从来没有过到法院打官司的经验,从平时的一些报道中听到:法院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经常有法官对当事人硬、冷、横、吃、卡、拿等情况,所以他们顾虑重重。尤其是他们实在是负担不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执行费和诉讼阶段的案件受理费,更不用说什么担保了,这些都让他们觉得对诉讼没有信心。但从他们踏入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第一刻开始,他们的担心就烟消云散了:法官们和颜悦色地接待了他们,斟茶递水,在详细地了解了情况后,法官们耐心而详细地回答了船员们诸如委托诉讼、证据收集、诉讼文书的书写等提问,并为船员们提供了处理同类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及有关文书范本。经过反复多次以后,船员们终于按规定书写好符合规定的诉讼文书。在了解到船员们的困苦境况时,法庭应船员申请依法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此举可谓雪中送炭。 当船公司代表来法庭时,脸上布满着焦急和不安的神情:公司赖以生存的船舶被法院扣押了,不知道还有哪些后续的费用甚至是罚款,纠纷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第三人更是心急如焚,光租的船舶被扣,船上还装着发往香港的急件……迟延交货后果不堪设想啊。可是,法官们热情的接待,打消了他们的顾虑与不安,法官们为其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指导其当务之急需办的事情。在了解到第三人目前面临的困境之后,立即召开了当事人会议,最终船员们同意了改变扣押方式的做法,先放船,再谈判。当船公司、第三人拿到法庭制作的释放船舶决定时,觉得简直是难以置信,燃眉之急就这样轻易解决了,故对法庭的办案效率印象深刻,亦对法庭能公正廉明地为他们解决此次纠纷充满信心和信任。 4月22日,汕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当事人双方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一天的磋商,本着互谅、互信及务实的态度,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共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在和解协议中,船东公司同意一揽子解决拖欠船员的工资、劳务费及船员在船风险金等款项,船员们则对部分公司欠款作了减免,双方约定欠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结清。船员在收到约定的全部款项后的三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根据协议,船员们将得到8千元到1.7万元不等的补偿。在拿到调解书的一刻,有的船员喜极而泣,为终于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而激动不已。谁也没想到,在海事法院从诉前保全到最后拿到劳务报酬只用了短短的1个月,这怎能不让船员们喜出望外呢?这笔钱款真是及时雨,救命钱啊。 船东公司代表亦为能彻底解决纠纷,公司业务能重新正常开展而长舒了一口气。据船东代表透露,在海事法院扣船之前,他们为如何才能支付拖欠船员工资而发愁,船员赚点钱也是实在不容易,无奈公司实在是举步维艰,根本无法支付船员工资。为了解决问题,公司经理不断地向各股东汇报情况,各股东均没有回音。公司经理为此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变卖船舶以偿还船员工资,也到地方法院进行咨询。他们被告知,通常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纠纷先得进行劳动仲裁,然后才能进行诉讼。变卖船舶当然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地方法院无法处理船舶。而为保证公司职员工资,就只能申请船东公司破产,但是,目前来看,船东公司尚有部分财产同时还没到破产地步,所以,此路不通。如不通过司法途径和征得股东同意变卖船舶,便属于私自处理国有财产,当然也是行不通的。由于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船舶,引起了股东的重视,纠纷的解决也就变得容易起来了。而法院善于耐心做各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消除当事人对立心态,公正、高效司法无疑给各方当事人以信心。当事人的矛盾没有了,有的是互信互让并体谅对方的难处,纠纷的解决理所当然就迎刃而解了。 4月30日,汕头法庭迎来了一批面露喜色的客人,他们是汕头法庭审理的(2003)广海法初字第148-170号潮州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系列案的船员代表以及船东公司代表。船员代表向汕头法庭递交了有全体船员们签名的感谢信,并表示他们与船东公司之间的欠款已经结清,他们已经拿到了补偿款。感谢信中说到:由于被告一直拖欠船员工资,致使船员们生活极其困难。有幸的是船员们得到了海事法院法官的大力帮助,既同意船员们缓交了全部的扣押船舶申请费、执行费,又缓交了全部的诉讼费用,真是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又不厌其烦地为船员们分析形势,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悉心指导诉讼,令大伙心中有数。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船员们如愿拿回了应得的工资、福利。信中结尾写道:“我们只有一句话:海事法院同志好,真好。” 接着船舶所有权人代表也向汕头法庭表达了公司对法庭的感谢:在采取财产保全过程中,法庭能综合考虑各方具体情节,采取了一系列减少损失的得力措施,避免了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在全靠这条船的租金收入以支持公司日常运作的情况下,法庭做通了船员的工作,改变了扣押方式,从“死扣”变为“活扣”,既保障了船员的债权,又为船公司、第三人争取到时间,减少了巨额损失,为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财产保全并未对船公司和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这在以往的案例中简直是不可能发生的。船东代表还说,其实作为公司实在也是迫于无奈才拖欠船员工资至今,公司在航运高峰时期高价购入几条集装箱船投入营运,但还没等回本,市场开始不景气,由盛转衰,公司元气大伤,不但赚不到钱,船舶反而成为公司亏钱的巨大包袱,公司为此要支付大量维护、营运费用。公司股东也对企业的何去何从产生了很大严重的分歧,有说坚持下去的,有主张卖船还债的,也有要求关门结业的,莫衷一是,纷争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经过法院扣船及进入诉讼程序后,迫使公司的股东心平气和认真讨论分析形势并快速作出决断,明确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由于扣船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公司管理层具有较大的转寰余地,可较为妥善地做好各项资金安排。为了对广州海事法院善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表示谢意,船公司代表向汕头法庭赠送了两面锦旗,上书:“秉公执法”和“办案神速”。 对于本次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各方均十分满意,认为:海事法官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熟悉运用法律,灵活、高效、公正地处理海事纠纷,善于化解矛盾,体现出海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质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 自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颁布有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让穷人打的起官司的规定后,海事法院一直坚决贯彻这些政策,为了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海事法官也是在法律的规定内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们,在其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尽量指导其诉讼,力图让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得到法律的帮助。 在本案中,法院比较好地处理了船员、船东和第三人(光船承租人和期租租船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可以说案件最终的结果达到了三赢:船员的工资福利得到了清偿,船东公司避免了破产倒闭的命运,第三人的利益没有丝毫损失。因此,本系列案的解决较好地体现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考虑各方合法利益均衡,不过分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无原则的保护,同时亦不会忘记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的关注;不拘泥于法律关于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规定,注重运用法律规则,灵活有效地变更扣押方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最终解决,亦有赖于法院的及时介入,此举令到原本一直消极处理船员工资福利的船公司股东旋即重视船员的遭遇,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北京的一家大股东最终出面,并负责支付船员各项福利待遇,最终顺利地解决了纠纷。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光船承租人在本次的纠纷中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失亦有赖于法官居中调停,灵活运用法律,及时地变更扣押船舶方式,相信如果由不熟悉专业海事审判技巧的普通法院来处理本案的话,船东公司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的泥潭,善意第三人亦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船舶可能被拍卖,船员的债权不一定能得到足额的清偿。 林依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