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在收到潮州市饶平县22名船员的扣押船舶申请后,立即审查其申请,依法立案并火速制作扣船裁定书,在了解到船舶动向后,通过汕头海事局的大力协助,马上在汕头港将涉案船舶予以扣押,并在当日又依法变更扣押方式,允许船舶继续营运。 据22名船员申请称:自1995年2月起,其在被申请人潮州市海运公司所有的“粤潮1号”、“粤潮2号”轮上任职,至1999年,因海运行业不景气,被申请人要求各申请人共渡难关,并不间断拖欠各人的工资等费用。目前,被申请人已将该两轮出租给其他单位经营。而拖欠的工资等费用船东均没有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由于长期得不到船东支付工资、伙食费等生活必须费用,船员们生活无着,穷困无依。 汕头法庭审查了船员们提交的初步证据后,即行对“粤潮1号”实行扣押,要求被申请人在30天内提交70万元的担保。扣押期间,“粤潮1号”轮不得运营,此亦称为“死扣押”。对法院的这一“死扣押”,船舶经营人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将涉案的船舶光船租赁给其他公司,而拖欠船员工资的是被申请人,与船舶经营人无关,船舶不应被扣押。同时,由于船上装载着急需运往香港的货物,如被扣押将造成船期损失及货物的迟延交付,无疑将给船舶经营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面临被货方索赔的风险。海事法院立即主持召开当事人会议,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若将涉案船舶“死扣押”,将会在扣押期间产生舶维护保养费用、看管费用和港口费用等巨量支出,可能影响将来船员债权的足额清偿。同时,船东将减少租金收入,而承租人亦可能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损失,即“死扣押”,不利于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对“粤潮1号”轮依法实施依法“活扣押”,将可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但是实施“活扣押”,存在船舶在继续营运过程中可能面临灭失损坏减值的风险,因此,是否“活扣押”,需由申请人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协商、权衡利弊后,同意在被申请人不对“粤潮1号”、“粤潮2号”轮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不在该轮上设置抵押的条件下,变更船舶扣押方式,申请活扣两船。但是,“活扣押”仅限于一个月。被申请人在船舶活扣期间不再对该轮具有处分权,但可继续经营。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后,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法院立即制作变更扣押船舶方式、释放船舶的裁定书,释放了“粤潮1号”船,让其继续履行运输合同。由此,基本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损害的最小化。 本案从制作裁定书到完成扣船前后不到两小时,从扣船到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到最终释放船舶,只经过不到七小时。处理本案总共不到九小时,创汕头庭办案纪录。当事人各方对本次纠纷的处理十分满意,认为:海事法官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熟悉运用法律,灵活、高效、公正地处理海事纠纷,体现出海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质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 自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颁布有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让穷人打的起官司的规定后,海事法院一直坚决贯彻这些政策,为了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海事法官也是在法律的规定内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们,在其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尽量指导其诉讼,力图让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得到法律的帮助。 当然,在有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只偏向保护弱势群体,而忽视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必须公平地居中处断,不得损害或牺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的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小知识 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赁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务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 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舶所有人也可将自已的船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出租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保证的。 船舶的“死扣押”和“活扣押”均为海事术语,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二十二种海事请求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扣船的。这里的扣船方式主要就是“死扣押”。“死扣押”指的是船舶经海事法院保全后,就地进行扣押,一般不允许离开扣押港的港区或锚地,除非是出于安全考虑,如躲避台风、防止搁浅、影响通航等原因才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移泊。“死扣押”的优点在于船舶始终在法院的监管之下,不易出现灭失、损伤等意外;缺点是船舶滞留在港产生大量的费用支出,加重被申请人的负担。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活扣押”指的是船舶被保全后,经申请人同意,在海事行政机关协助下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船舶的权能,不得转移扣押船舶的所有权,不得在船舶上设置抵押,但被扣押船舶可以离开扣押港继续经营。 “活扣押”的优、缺点与“死扣押”相反。 本文由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