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广东省第一宗申请海上财产无主案件

20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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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外轮无人要? 日前,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收到潮州海事局递交的请求判令停泊于潮州港巴拿马藉“高富(RICHMAX)”轮为无主财产的申请。据海事局称:该轮于2001年8月从香港进入潮州港后,一直锚泊于港池通航水域,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该轮的所有权人。如果不及时对该轮进行处理,随着台风季节的到来,该轮将对潮州港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经审查后已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敦促该轮的所有权人前来认领船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若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对该轮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此,法院亦要求对该轮享有权利的有关各当事方,尽快到汕头法庭主张对该轮的权利(如码头停泊费、航养费、物料供应费等)。 据悉,本案为广东省第一宗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目前,已有一家公司向法院咨询财产认领的法律程序。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林依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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