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在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 金 正 佳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就广州海事法院2002年度的工作情况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2002年,我院在省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审判工作中心,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公正审理并执行了大批海事案件。 一年来,我院坚持公正、高效的目标要求,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审理并执行了大批海事案件。全年新收案件1081宗。其中新收一审案件758宗,2001年旧存案件92宗,结案793宗,一审结案率为93.29%;新收执行案件323宗,2001年旧存案件12宗,结案307宗,执行结案率为91.64%。全年上诉案件109宗,上诉率13.75%,改判及部分改判共10宗,以当年改判数比上诉数,改判率为9.17%。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均保持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颁布的新受案范围,积极行使海事专门管辖权。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原则,并扩大了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规定海事法院管辖案件的类型达63种,比原受案范围的42种增加了50%。为贯彻执行新的受案范围,我院印发了一批中英文宣传册,深入到全省沿海地区,大力宣传新规定。根据新规定,我院积极行使海事专门管辖权,进一步拓宽审判领域,全年共受理新类型案件11种,包括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宣告死亡、借款合同纠纷、海事行政和海事行政执行等类案件。新受案范围与旧受案范围相比,最大的突破就是明确了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6月12日,最高法院民四庭在我院召开“海事行政案件范围座谈会”,邀请广东省主要的海事行政部门就海事行政案件的定义和范围进行座谈。我院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向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宣传。同时积极行使海事行政审判权,受理了广州航道局诉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三宗海事行政案件,以及李金成、陆树强不服清远海事局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所提起的海事行政案件。通过对海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对我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我院根据新受案范围的规定,受理了多宗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利用国家赋予的海事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了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决定。一年来,我院应深圳、江门等航道部门的申请,依法扣押船舶10艘,为航道部门追回了被拖欠多年的航养费达113万多元。通过对生效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同时也规范了海事行政部门行政执法。 (二)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履行国家入世承诺,创造国家入世后良好法制环境。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数量和规模有明显的增长,海上航运业进一步发展,这种形势对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发挥海事审判的“窗口作用”,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司法形象,履行国家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创造有利于维护入世后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环境,我院更加重视对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安排副院长、庭长和资深法官审理涉外案件,依法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贯彻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和法制统一性原则,我院继续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在判决书上公开法官意见。充分利用最高法院主办我院承办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将裁判文书和案例用中英两种文字上网向全世界公开。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我院通过每月召开的审判例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去年,我院共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279宗,占一审案件总数的36.81%;结案214宗,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6.99%。只有10宗上诉,1宗被二审法院改判。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我院有两份判决书分别获得二等奖和三等奖。 经过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努力,我院的海事审判工作在国际国内享有了较好的声誉,受到好评。去年2月20日,应美国运输技术服务公司的海事申请,我院依法扣押了长344.5米、载重量26.7万吨的海上巨无霸——“航海者”轮,并以594万美元的价格公开拍卖了该轮,创下了我国扣押、拍卖最大吨位船舶的纪录。与扣押该轮有关的系列案件在事实上与我国并无关联,所有当事人均是外国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希腊、利比里亚、新加坡、阿联酋、挪威等10个国家,因此,该系列案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涉及国家最多的案件。在扣押、拍卖程序中,我院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赢得了外国当事人的高度称赞。5月15日,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的代表专程送来由该行副总裁亲笔签署的感谢信,称赞我院在办理扣押、拍卖“航海者”轮一案中,“公正严明,认真负责,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扣船到船舶拍卖,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反映了中国海事审判正在与国际接轨以及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海事司法的需要。”感谢信中还表示:“我行在世界各地均有分支机构,且船舶抵押贷款、船舶融资租赁是我行的一大业务。在以后的业务活动中,我们将把中国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扣押船舶的最佳法院之一,我们还将向我们的同行们推荐广州海事法院。”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以“中国入世第一案”为题作了跟踪系列报道,国内外媒体也纷纷报道了该案。 (三)依法实施司法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海事诉讼实践中,常有一些弱势群体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其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如船员被船东拖欠工资、渔船被商船碰撞后船沉人亡等。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我院结合海事审判的特点,探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准许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免予提供扣船反担保,或采取先予执行等救济措施,不仅使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而且在打赢官司之后,及时得到赔偿。既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去年4月8日,因“东方公主”轮船东拖欠船员工资,应船员的申请我院扣押并拍卖了该轮,清偿了船东拖欠船员的巨额工资。包括新华社、香港文汇报、西班牙通讯社等在内的几十家国内外媒体先后报道了此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还采用时空链接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了报道。 2002年2月8日,正是人们准备喜迎新年的时候,“恒涯”轮13名船员却因船舶被困宁波港锚地,因被船东拖欠工资而无法回家与亲人欢度春节。我院根据船员的申请,准许船员缓交申请费并当即作出扣船裁定,于当日派员赶赴宁波,扣押了“恒涯”轮。扣押船舶之后,发现船上储备的日常所需淡水、食物和燃料已基本耗尽。船东一直不见踪影,船员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为了确保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我院委托代理公司向“恒涯”轮供应淡水、食物和燃料。因船东既不支付欠薪,又不提供担保,我院依法拍卖了“恒涯”轮。考虑到船员回家无路费,且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我院裁定从“恒涯”轮拍卖价款中向每位船员先予支付2,000元。船员们流下了激动的眼泪,联名给法官写了长达八页的感谢信,其中写道:“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救了我们,是法官照亮了我们回家过年的路……”。 (四)依法推行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及时化解矛盾、办案效率高和社会效果好等特点,被国际社会推崇为有效解决争议的“东方经验”。去年,我院强调法官们在审理过程中耐心细致地促成当事人和解,采取了灵活有效的措施,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去年我院调解结案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案件共215宗,占一审结案案件的36.88%。为了提高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调解技巧,我院组织资深法官讲课,交流调解经验,研究调解方式方法。根据最高法院新颁布的证据规则,大力推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做法,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促成当事人庭前和解。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也强调调解意识,营造调解氛围,适时地做好对当事人的引导、疏通工作,让他们平心静气面对纠纷、依据法律实事求是解决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例如,原告广州文冲船厂与被告深圳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达邮轮有限公司约定,由原告将两被告的“百灵”轮改装成豪华邮轮,总造价为4,849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后,两被告除支付了1,855万元外,余下的2,994万元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因此向我院提起诉讼。本案虽然争议的标的金额巨大,但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不大。让这样的案件进入常规的开庭程序,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及时结案,也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据此,我院立案庭将该案按照简易程序排期,由海事庭庭长独任审理。独任法官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及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分12期还清欠款。当事人接受调解书的同时,原告也收到了两被告支付的第一期还款200万元。 (五)加强执行工作,走出“执行难”困境。为充分体现公正司法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执行工作,使公正的裁判得以及时的执行。2002年我院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工作,继续保持执结率较高、执行期间较短的良性循环状态。一是从实际出发灵活实施执行措施。执行庭于2002年2月6日在电白博贺港扣押“粤阳江99028”等四艘渔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许其自行将该四艘渔船开回广州看管,减少了高额的看管费用。该四艘渔船后被依法就地拍卖,极大地方便了执行。二是加强执行力度,对抗拒执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如被执行人陆丰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两次传票传唤该市市长,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派代理人到庭。4月23日,我院依法做出罚款决定书,对该市长罚款1,000元。由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和市长仍拒不履行判决书和罚款决定书,我院查封了陆丰市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所属的一处房产,并向省政府、汕尾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陆丰市长藐视法律的行为予以处理,并督促陆丰市人民政府履行债务。7月29日,陆丰市人民政府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执行款30万元和罚款1,000元。三是注重执行的实效性。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分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以物抵债、债转股、公告悬赏执行,以及通过审计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追究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责任等多种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巩固法院改革成果,继续探索改革新思路。 2002年我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改革新思路,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全面推行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制度。针对在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办案法官减少的情况,我院在上级法院支持下全面推行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改革措施,除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但在程序上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从起诉后到受理前的审查、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判决及审判期限等环节,仍然按照普通程序操作。这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大大节约了审判资源,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去年独任审理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89%,审理周期为85天。 (二)适时调整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为了真正落实法官的裁判权,增强法官办案的独立性和责任感,我院调整了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职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讨论和决定具体案件转变为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审判工作规范、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等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不讨论具体案件,而是统一对某一类案件的审理做法。即使讨论具体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形成决议,而是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参考。这一做法充分保障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同时也能够集思广益,开拓法官思路,保障法官公正准确裁判。这一做法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对于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从着重个案监督转变为着重对审判质量的总体评查。由审判监督庭对全院审结的案件,从审判程序、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审判质量的总体评查与个案再审监督相结合,体现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完善,从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三)进一步完善庭审方式。海事案件因其复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当事人通常都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这为我院实施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根据这一特点,我院全面推行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庭审中主要由律师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此外,为了体现庭审的严肃性,增强庭审抗辩程度,我院为律师配置了演讲台,要求律师站立发言,使律师的庭上活动既严肃庄严,又方便舒适。为确保法庭记录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提供庭审效率,我院还试行采用庭审录音方式代替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 (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办案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形式应运而生。电子证据形式具有容易被删除、篡改和丢失等特点,及时对原始的电子资料进行证据保全便显得非常重要。2002年9月4日,应当事人申请,我院法官实施了对深圳一家公司进行电子证据保全,运用专业电脑知识对被告电脑系统中存储的与该案有关的信息数据进行搜索和保全。这是我院首次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实践经验。 三、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正司法的实现离不开审判作风优良、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2002年,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转变审判作风年”和“整顿教育月”活动,同时做好法官续职再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司法公正奠定人才基础。去年,我院有二人被省直工委授予先进共产党员称号,一人被选为省九届党代表,一人被评为“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立案庭被省法院评为“文明窗口”。 (一)增强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文明办案意识。去年我院积极响应最高法院开展“转变审判作风年”活动的号召,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强调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文明办案意识、服务意识、程序意识、经济诉讼意识、社会效果意识和廉政意识。经过教育,我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审判作风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一艘外籍船舶被我院依法扣押在黄埔港,当船东代理人带着担保函赶到广州时,已是星期五的晚上,接下来又是双休日,而船舶多停一天就会损失上万美元,船东方面心急如焚希望能够尽快解除扣押。立案庭法官接受申请后,放弃休息,第二天一大早便赶到黄埔港依法解除了船舶扣押。这种良好的专业素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依法办案的敬业精神,使外方当事人深受感动。 (二)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健全反腐保廉机制。建院18年来,我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没有发现法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但是,队伍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去年,省委和省法院号召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我院以此为契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加强了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现成已有的反腐保廉制度:成立纪检监察办公室;建立法官的廉政档案;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廉政信箱,扩大社会监督层面;在法院内网上建立了“廉政反腐专题”,录入了正反两面的典型材料,对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廉洁示范和警示教育;进一步规范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规程,安排纪检监督员现场监督委托评估、拍卖、检验活动;实行案件抽查制度;活跃法官和工作人员8小时以外的文体活动;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纪检工作信息;经常性开展“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以部门为单位组织查摆”活动。后一项措施被省法院作为经验予以推广。 (三)努力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队伍。为实现1999年提出的利用五年时间使法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目标,去年我院又派出五名法官到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香港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在基本实现法官的硕士学历教育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办案能力的教育,努力将法官培养成具有法律、航运、外语和外贸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专家型的人才。根据最高法院《法官培训条例》,我院制定了为期半年的法官续职培训计划,安排资深法官向年轻法官传授讲授海事审判经验,聘请不同学科专家为法官们讲授与海事审判相关的边缘学科知识,聘请外籍教师进行英语教学。我院还组织4名法官上远洋船舶实习,派出7名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和香港大学学习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派遣法官到北美、欧洲和日本等地考察外国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继续发扬我院重视调研的传统,大力倡导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开展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在过去的一年,全院法官共撰写并发表了40多万字的专著和论文。获得“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组织奖”和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四篇文章获得全省法院三项专题调研优秀成果奖和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 过去的一年,我院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1、受理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收案。2、法院改革的成果需要巩固,有的改革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3、审判法庭狭小,影响了国家涉外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入世”后海事法院所担当的职能和面临的任务不相适应。 新的一年里,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我们要结合实际,继续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完成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学习借鉴外国司法文明成果,探索适用动议处理程序、事实发现程序;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审判环境和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