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因其独特的魅力倍受推崇,广州海事法院四成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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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历史悠久,由于它具有及时化解矛盾、办案效率高、容易执行和社会效果好等特点,被国际社会推崇为有效解决争议的“东方经验”。广州海事法院历来重视调解工作,不断探索有效的调解新途径,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2002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结的案件中,37%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广州海事法院逐渐摸索出了一套比较有效的方法。一方面用足用透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有关规定,在开庭前和法庭辩论终结后等环节,抓住每一个有可能促成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另一方面,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在借鉴国外民事审判的做法的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新的制度,它主要起到在开庭前“三固定”的作用,即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固定争议焦点。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有利于提高在开庭前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因为经过了证据交换和“三固定”,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各自的责任有了初步的认识,对案件的输赢结果也就有了一定的预测,调解就有了较好的基础,调解成功率相对较高。在这种前提下,主审法官再灵活运用相应的调解技巧,做好对当事人之间的引导、疏通工作,让他们平心静气,很容易化干戈为玉帛。例如某船厂与某两公司约定,由原告将两被告的一艘船改装成豪华邮轮,总造价为4800多万元。工程完工后,两被告除支付了一小部分外,余下的3000万元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因此诉至广州海事法院。该案虽然争议的标的金额巨大,但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与两被告即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的当天,两被告便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一场重大的纠纷就这样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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