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首宗海事行政案开庭

20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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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广州航道局、第三人广东省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指挥部诉被告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纠纷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首宗海事行政案件。   原告在诉讼状中称,原告从事整治施工的区域属于河口管理范围,不属于海域,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超越了其管辖范围,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则认为原告倾倒地点位于横门水道附近,该区域属于海域而不属于内河,应属被告的管辖范围。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护。第三人广东省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指挥部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2001年9月18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40、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据此,广州海事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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