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案件调解率高

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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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下称深圳法庭)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注重做好对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深圳法庭成功当庭调解三起案件,体现了深圳法庭的法官“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工作主题,让法院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 昔日伙伴,反目成仇 2002年7月29日,深圳法庭接到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恒通公司)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恒通公司称:其委托深圳市华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展公司)出运一批货物从深圳赤湾港运至德国不莱梅港。华展公司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的运输事宜。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华展公司未指令船方将该提单所载货物交付给恒通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恒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华展公司履行放货义务。深圳法庭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并于恒通公司申请当天就执行了该海事强制令,强制华展公司在目的港向恒通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交付了货物,当天此案告结。 可谁知3天之后,华展公司又向深圳法庭申请支付令,称:2002年1月15日,恒通公司委托华展公司从深圳赤湾港出运一批货物去阿尔及尔。但该批货物在报关时被海关扣留,至6月12日被海关依法处理,在此期间共产生码头费用5,006.62美元,华展公司已先行垫付了上述费用。由于恒通公司在华展公司帐户上尚有应退还的佣金4,160美元,抵扣后仍欠华展公司846.62美元,华展公司申请法院责令恒通公司立即支付846.62美元。深圳法庭依法作出了支付令并向恒通公司送达支付令。恒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华展公司随即就恒通公司拖欠的846.62美元及申请支付令费用,以恒通公司为被告向深圳法庭提起诉讼。恒通公司也以华展公司应退还佣金4,160美元及申请强制令的费用对华展公司分别提起了两次诉讼。收到恒通公司的诉状后,华展公司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增加了4,160美元。华展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争议的金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竟然产生了三宗案件(尚不包括已经结案的海事强制令和支付令),足见双方矛盾之深。至此,原本在生意场上合作关系密切的伙伴彻底“翻脸”。 法官多谋,“瞬间”结案 2002年9月27日,深圳法庭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三宗案件进行证据交换后,立即召开了庭前会议。起初双方各执一词,都抱着一定要讨个说法,并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决心,气氛紧张、压抑。而法官此时一方面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另一方面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进行热情耐心的说服和劝导。经过法官长达三个小时的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基本已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但还是对各自所主张的金额部分不肯作出让步,法官及时抓住时机,依据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时向法官提交了三宗案件的撤诉申请书。就在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的那一瞬间,在场的所有人都笑了,他们的笑是发自内心的,是值得法官自豪的! 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上述三宗案件只是深圳法庭法官通过调解或当事人庭前和解结案的许许多多案件中的一个代表。广州海事法院实行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一个主要举措就是在证据交换后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各自诉辩观点,固定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因此,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已经知己知彼,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庭前会议结束后,通常在法官的主持下即可达成调解协议或庭外和解后撤诉。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深圳法庭在注重公正判决的同时,注意在庭审前运用调解制度,“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深圳法庭今年1-9月份一审结案93宗,其中调解及当事人在庭前会议后自行和解结案54宗,占总结案数的58%。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社会矛盾触发点呈增多趋势。而海商、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增大了调解难度,同时也对海事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成了深圳法庭法官在工作中努力的方向。他们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认真研究和探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方式。为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懈努力,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本文由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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