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气经营企业唯有依赖轮渡运输方能将石油气运上南澳岛,而轮渡却因船只不符合安全要求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石油气经营企业遂将轮渡告上法庭。近日,南澳县新扬贸易有限公司等原告诉汕头市公路局莱长渡口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应借故拒绝承运 作为原告的南澳县新扬贸易有限公司、澄瀛石油气有限供应公司、陈庆林和林如在起诉书中称,多年来,自己一直依靠莱长线的渡轮运输液化石油气罐车往来南澳与汕头市区及澄海等地。但是,自去年11月18日以来,莱长渡口以渡运船减少为由,突然禁止石油气罐车的承运,致使公司及个人的车辆停运,造成损失。 原告认为,莱长渡口所是承担莱长渡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应借故禁止承运气罐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对液化气罐车的承运,赔偿4原告各自因禁运造成的损失。 被告:船只不符合安全要求,拒绝有理 被告莱长渡口所在法庭上答辩称:2001年11月2日,我市有关部门曾召开关于莱长渡口车渡船停止载运气槽车问题的专门会议。会上通报了南澳县已建成液化气专用码头和储气站,岛上居民所需燃气可通过专用船舶运输的情况。另外,鉴于莱长渡口所两艘渡船并不符合国家关于运载危险品的要求,因此决定从2001年11月15日停运气槽车,从决定至停运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可使企业有所准备。 被告认为,专门会议决定的事项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又考虑了南澳的实际情况。自己作为渡运单位是执行国家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并没过错,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4户液化气经营者的起诉。 案件争议四大焦点 从案件公开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庭辩情况来看,本案存在着4大争议的焦点。 一是原告是否具有运输天然气的资格,原告称自己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被告则认为其仅有生产和销售资格。二是莱长渡口所停运气槽车是否合法。莱长渡口每周均有固定班次的船只专门运输危险品,原告认为,渡口所目前只拒绝承运自己的气罐车,却继续承运其他单位同属危险品的油罐车,因此被告提出的船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此外,莱长渡口作为唯一进出南澳岛的海上通道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其船只应当配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灭火、探火设备,没配备安全设施是由于被告的不作为。三是双方对原告损失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损失,原告则提供证人及已与他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作为证据。最后,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目前也有不同看法。 孰是孰非,法庭自有公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