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事案件必须实施专门管辖 万鄂湘副院长指出这关系到落实司法统一原则

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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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让司法管辖权与行政管辖权有效脱离。8月中旬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强调,这是关系到WTO后实现司法统一原则。 近年来,有些法院无视最高法院关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规定,对海事案件私自管辖,针对这一现象, 万副院长指出,所以要实行专门管辖,是因为海事案件审判处理与一般案件相比,有许多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必需懂得专门的海商法知识,具备涉外案件的处理经验,而这些条件一般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专门从各法院抽调精英组成海事法院,就是为了提高处理涉外案件的审判水平。 万副院长对认真贯彻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山东、天津等地高院提出表扬,对违规收案的法院进行了批评。 他指出,执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刻不容缓。(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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