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2日晚1130时,应申请人广东省深圳航道局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依法扣押了拖欠航道养护费的船舶“集荣6号”轮,这是今年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第4次应航道局的申请,扣押欠费船舶,进一步规范了航道养护征收工作,有效防止了航道养护费的流失。 法院干警披星戴月 欠费船舶深夜被扣 6月22日下午5时,申请人广东省深圳航道局以被申请人“集荣6号”轮船舶所有人拖欠航道养护费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拖欠2001年1至11月、2002年1至3月的航道养护费93,394元及滞纳金152,936.75元。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枕箱水道南沙旧港区的“集荣6号”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70,000元的担保。 经查,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欠缴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的船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深圳法庭龚婕法官在立案后半小时内依法作出扣船裁定。为及时对“集荣6号”轮采取保全措施,龚婕法官带领书记员不辞劳累,于当日深夜1130时在枕箱水道南沙旧港区将该轮依法实施扣押。从扣船之日起30日内,如“集荣6号”轮船舶所有人仍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该轮将可能遭受被拍卖的厄运。 欠费船舶就地缴费 法院执法成效显著 在本案船舶扣押之前,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今年内分别应广东省珠海航道局、惠州航道局、深圳航道局的申请,先后扣押了“粤顺德货8403”轮、“荣达118”轮、“东航812”轮,涉案航道养护费的金额总计527,000元。上述三艘船船的所有人均在海事法院扣船后,及时缴清了上述航道养护费,海事法院执法成效相当显著。 相关法律链接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广东省江河、水库、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有明确规定免征航养费的船舶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四条规定,航道养护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各级航道部门具体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