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都市报4月24日讯(记者肖彤兰)记者从采访中获悉:粤东地区近日接连发生了两起渔船被撞沉、肇事船逃逸、渔民人身伤亡的海上事故。有关部门呼吁:救助落难船只人人有责。肇事船撞沉渔船后逃逸致人伤亡应负法律责任。 本月5日晚11时35分,在潮阳海门港附近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一艘大运输船将“粤潮阳41037”渔船撞沉后逃逸,渔船上7人全部落水,其中6人获救,但渔民姚洪坤失踪,下落不明。 4月11日,海丰县渔民朱达銮及其雇工廖从秋、余显民的渔船在海丰县江杜岛海域被他船碰撞,朱达銮死亡,廖从秋、余显民失踪,下落不明。由于是碰撞事故发生后才被人发现,肇事船舶早已逃离现场,故不知肇事船舶的具体情况。 就肇事船舶撞沉船只后逃逸致人伤亡的法律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广州海事法院汕头庭负责人冯金如法官。冯金如法官表示,在海上发现落海人员时,无论是过路船只还是肇事船只,均有救助落海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一点世界各国的海商法均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同时也是一项被国际公约明确认定的法律制度。肇事船舶是在碰撞的当时就在事故现场,处于最有利的救助时间和地点,应当及时救助落海人员。如果船舶碰撞后肇事船舶未即停留而逃逸,船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希望上述两起肇事船舶的船长及早自首,处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