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儿童状告剧院案二审判决 保利剧院胜诉

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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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李明霞)6岁女孩周圆圆状告保利剧院的官司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庭驳回了周圆圆的起诉,维持原判。我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的官司以保利剧院胜诉而宣告结束。   周圆圆曾于2002年1月13日随母亲前往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举办的“蔚蓝色的浪漫———庆祝建团四十周年大型歌舞晚会”演出时,因为身高不足1.2米未能入场。剧院工作人员根据保利剧院的“观众须知”第三条“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之规定,谢绝她入内。1月18日,她一纸诉状将保利剧院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利剧院赔礼道歉,安排她观看一场同等档次文艺演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法院今年6月驳回了周圆圆的诉讼请求。周圆圆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报2002年2月2日、6月15日曾对此案做过详细报道)   二审法院认为,2002年1月13日晚的歌舞晚会不是针对儿童特点举办的专场演出,而儿童的自控力、稳定性较差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保障大多数观众的权益,对儿童入场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保利文化公司有鉴于此在入场券上注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做法遵循了公序良俗,不属于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而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利文化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拒绝身高不足1.2米的周圆圆入场观看演出,系信守合同的履约行为。“1.2”米虽不是法定计量单位的规范表述方式,但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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