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门致文山东高院,就山东高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并依据该司法建议提出了《关于依法规范海上养殖行为的意见》。 山东高院民四庭在审理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养殖户在获准养殖后,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致使航行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山东高院向山东省政府提出了《关于依法规范海上养殖行为的建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省政府转来的山东高院的司法建议后,按照陈延明副省长的指示,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认为该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是存在的,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该厅同时派出联合工作组到山东省沿海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依法规范海上养殖行为的意见》: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海上养殖单位、个人的依法生产意识;二是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养殖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在养殖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