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发展迅速亟须严格的行业管理和规范

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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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2年10月16日消息 拍卖,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新兴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因为缺乏严格的行业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今年7月以来从一起拍卖公司行贿的线索入手,深挖细查,先后侦破7起利用拍卖之机收受贿赂的案件,其中涉嫌受贿犯罪的有云和县城建局原局长、云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缙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等5名领导干部,都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另有两件违纪案件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由于这些案件都发生在拍卖过程中,暴露出拍卖业的一些问题,据丽水市检察院的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拍卖的多个领域。5件已经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中受贿行为涉及的领域有:国有企业破产或者转制过程中房地产和设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路运输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拍卖等,已经涵盖了国有资产拍卖的大部分领域。   二是贿赂行为与拍卖行为紧密交织,贿赂手段比较隐蔽。这些案件中,行贿的拍卖公司主要以发放“股权分红”、“顾问费”等名义贿赂领导干部,然后将这些支出以虚假发票或者白条入账报销。比如云和县城建局局长朱某和云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梅某则分别被拍卖公司聘为“顾问”,收受“顾问费”。还有的领导干部则以亲戚的名字在拍卖公司领取挂名工资。   三是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危害严重。1999年,丽水产权拍卖公司获得云和县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业务,按双方协议拍卖佣金为10万元,但是在云和县城建局的账目上只显示拍卖公司领取佣金1.5万元,其余8.5万元佣金被拍卖公司以“个人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名义领走,因为这项费用不必缴税。   从丽水市检察院分析的情况看,当前拍卖业还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和容易诱发犯罪的问题,亟须有关部门关注。   首先,拍卖业经营风险低,而利润较高,导致畸形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拍卖公司的多数业务几乎都是只赚不亏,而且还有暴利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现行法律对于拍卖佣金的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利润空间较大。依照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对于大宗的国有资产拍卖,即使是相差0.1%的比例,也是相当可观了。二是拍卖所支出的成本较低。一般拍卖公司只要拥有拍卖师,在获得拍卖权后,运用技巧将标的物拍出一个理想的价格,就可以轻易地得到数额不菲的佣金,无须投入其他的资金。即使拍卖未成交,按照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拍卖公司依然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由于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导致拍卖行业迅速发展,甚至已经有些畸形。丽水这样一个在浙江省属于最不发达的地级市在三年中就冒出6家拍卖公司。   其次,由于拍卖业务有限,所以行贿成为拍卖业竞相“拉业务”的重要手段,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腐蚀了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业领导。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国有资产转让的大量增加给拍卖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拍卖业“拉业务”的主要方向也开始转移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身上来,导致了这类贿赂案件的增加。据丽水市检察院调查,在已经发现的十余次贿赂行为中,拍卖公司给予拍卖方有关人员的贿赂一般达到拍卖公司所获佣金的10%。   再次,拍卖业缺乏严格的行业管理,比较混乱。前不久,记者在浙江金华采访另一件涉及拍卖的案件时,曾经费了好大力气来打听拍卖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结果了解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采访时才知道工商局只能在企业登记注册这一关能够行使管理职能,以后就基本放任自流了。他们表示以后要改进管理,逐步把这个新兴行业管起来,管好。由于基本上没有行业管理,拍卖业的不法竞争、违规操作就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公开化,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拍卖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国有资产拍卖缺乏监督机制。近年来,国有资产转让往往都通过拍卖来实现,但是国有资产拍卖的委托权大部分情况下还掌握在少数领导人手里,委托拍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容易发生腐败问题。这样缺乏监督的“暗箱操作”极易产生问题。如缙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施某在担任县矿产局副局长时,就决定把5个矿点的采矿权都交给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自己则从中收受了三万余元贿赂。景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兰某在负责该县一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务时,决定将这个拍卖项目交给丽水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主持,然后得到了1.2万元的“回报”。如果对这些委托拍卖的过程加以监督制约,或者以招标的形式公开进行,恐怕就不会发生那么多贿赂事件了。   但愿拍卖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促进对拍卖业的管理和规范,使拍卖业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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