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建荣,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昭坜,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申请执行人黎建荣与被执行人黄昭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供油款378221.7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昭坜在珠海市昌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70%的股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