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97号
被执行人:江门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苍山渡口侧。
法定代表人:戴兆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13 564.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18 564.0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8元。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除在本院(2018)粤72执25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勾机二台、推土车三台,现正在等待拍卖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