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59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42号3楼01室。
法定代表人:彭绍成。
被执行人: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石马村。
法定代表人:韩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刘宁安。
被执行人:韩月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云娇,女,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云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303 921元。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除在本院(2018)粤72执98号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丰海×××”等待拍卖处置外,同时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名下还有其他船舶,但下落不明。因“丰海×××”评估价达38 410 000元,拍卖价款可足额优先拨付上述案件受理费,故不宜再对其他船舶进行扣押处置。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