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强与刘嘉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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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46、47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卢友银,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 刘嘉成,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林建强、卢友银被执行人刘嘉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87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嘉成未按行政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嘉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4647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春     

        黄耀新     

 

   

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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