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濠江船厂有限公司与郭长球、李月婵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2018-07-16
浏览量 :109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6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珠海斗门濠江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杨工业区邓角冲滩边。

法定代表人:陈兆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月婵,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郭长球,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斗门濠江船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月婵、郭长球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郭长球所属的“粤×××0836。经查,被执行人郭长球所属的 “粤×××0015”“粤×××0106”两轮,因不能准确查找和定位无法采取执行扣押措施,本院已依法通过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长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员     梁诗颖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