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6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珠海斗门濠江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杨工业区邓角冲滩边。
法定代表人:陈兆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月婵,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郭长球,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斗门濠江船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月婵、郭长球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郭长球所属的“粤×××0836”轮。经查,被执行人郭长球所属的 “粤×××0015”“粤×××0106”两轮,因不能准确查找和定位无法采取执行扣押措施,本院已依法通过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