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1楼。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行审10号行政判决已生效。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并加处罚款共338 3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相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