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汇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冠利工业城十七栋一层、三层、四层。
被执行人:深圳市苇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合正汇一城1A东座1913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苇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经本院调解,2018年4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