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恢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御景路60号027铺。
被执行人: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委会红五村。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汉族,1981年0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赖艳贤,女,汉族,1976年0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李桂清,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纳杨公司)、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顺盈公司)、赖品晴、赖艳贤、李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2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顺盈公司、赖艳贤所属的“粤××208”、“粤××209”轮。扣缴申请执行费79 853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12 453 455.91元,实现债权4 760 200元。申请执行人以顺盈公司已经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纳杨公司、赖品晴、赖艳贤、李桂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粤72执恢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6)粤72执恢19号案对被执行人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