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洋浦鹏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新恒基大厦C栋10楼01房。
法定代表人:何士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加峰,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仨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08号7楼自编GH室。
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洋浦鹏远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仨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2017)粤72执749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