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2年9月23日 (记者 张惠君 通讯员 党玉红 张玉霞)备受关注的“红旗车自燃”案件日前终于有了结果。9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败诉,判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一次性交付赵先生全部“红旗世纪星”轿车一辆,如不能按期交付,则返还赵先生购车款21.6万元及其他财产损失48050元,并由河南一汽汽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2月1日,新郑市的赵先生在位于郑州市经三路上的汽研公司买了由“一汽”生产的“红旗世纪星”轿车一辆,价格21.6万元。2月3日、8日,因汽车存在多处故障,赵先生两次到一汽集团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了维修。2月16日晚11时许,赵先生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次日凌晨2时左右,赵家的车库起火了,并连带把赵家相邻的6间房屋及五金电料等货物也付之一炬,造成损失共计264050元。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新郑市公安局接警后,对火灾进行了施救,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下达了火灾原因不明通知书。经初步勘查,认定这起火灾是由“红旗世纪星”轿车起火后,引起房屋等可燃物起火所致。有关火灾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技术鉴定。因火灾现场烧毁严重,尤其是“红旗世纪星”全部被烧毁,无法确定起火点,但认为此次火灾不能肯定是人为纵火。火灾发生后,赵先生认为是红旗车自燃,多次找销售商和厂家协商解决此事未果,遂诉之于法院。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汽车属设计制造过程复杂的高科技产品,作为消费者的赵先生,对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发生的火灾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确有困难,故汽车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对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可能导致此次火灾的发生以及其他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汽集团和汽研公司均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汽车的烧毁与存在的质量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