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2年9月23日 强调当庭宣判之前,案件上访多,申诉多,领导过问多,案子发还改判多;强调当庭宣判之后,“四多”变“四少” 强调当庭宣判,是让老百姓看到公正,感觉到公正 实行当庭宣判后,上诉的少了,申诉的少了,告状的少了,社会支出成本就少了 当庭宣判是树立法官廉洁形象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目前社会上流传着很多关于法官腐败的顺口溜,实际上是不当庭宣判让很多法官背了黑锅 八月中旬,河北省民商审判当庭宣判经验交流现场会在秦皇岛市召开。把经验交流的现场选在秦皇岛,不是这里的海景迷人,而是因为秦皇岛市法院在当庭宣判方面走在了全省的前头。据了解,早在1998年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把庭后立即合议,提高当庭宣判率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来抓,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民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逐年提高,涌现出了一批当庭宣判比较好的法院。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2001年当庭宣判率达到了90%,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抚宁县人民法院民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分别达到了80%、81%和85%,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2001年当庭宣判率达到了90%,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河西法庭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7%,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唐山市丰润区法院的当庭宣判率也达到了60%以上。在现场会上,秦皇岛市法院院长王瀛泽对当庭宣判感触很深,他说,强调当庭宣判前,案件上访的多,申诉的多,领导过问的多,案子发还改判的多,强调当庭宣判后,这“四多”变成“四少”了。 秦皇岛市法院抓当庭宣判尝到了甜头,省内的其他法院也很认可这样的做法,但他们还是觉得,秦皇岛市法院人员素质比较高,搞当庭宣判没有问题,而他们那里法官的素质还达不到要求,还不一定能做到当庭宣判。有了这样的念头,各地对当庭宣判在要求上就产生了差距。记者注意到,在这个现场会上介绍经验的单位既有中级法院,也有基层法院,既有经济发达地区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也有经济落后地区的平山县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告诉记者,他们搞当庭宣判虽然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就全省来讲,发展很不平衡,普及面不是很广。所以这次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的单位都具有代表性,这样让大家觉得,当庭宣判谁都能搞。比如平山县法院,一直是我们省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面旗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地处落后地区,谁看了都无话可说。在那里,连法院院长的普通话都讲不好,法官的素质能高到什么程度,但是他们起步早,抓得狠,现在就能当庭宣判。就像学游泳要从不会的时候开始下水一样,当庭宣判也要从素质不行的时候开始搞,关键还是要对当庭宣判的意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在现场会上,针对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景汉朝副院长就如何认识当庭宣判进行了系统的演说——— 让审判更加透明 问题一:以前,我们的审判不太强调、也不怎么重视当庭宣判,案件大多是开完庭就走人,然后隔一段时间才出判决,这样做也没什么不好吧? 强调不强调当庭宣判实际上是司法文化的发展方向问题。先进的司法文化强调司法的民主化、开放度,从这点来讲,传统的不当庭宣判的做法是一种落后的做法。 强调当庭宣判,实际上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那就是审理不间断原则。这个原则是很重要的,它要求审理案件的过程是不间断的,尤其是刑事案件,特别强调这一点,因为这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无限期审理是对被告人的伤害。像我们现在,案子开庭了,当事人等上十天、二十天、一个月也不见判决,多少人在找法官,今天这个找你,明天那个找你,使法官对这个案子没有独立意识,这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不利的。审理不间断使审判有了透明度。我们现在入世了,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透明度原则,包括司法也必须是透明的,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所有的审判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审理后应该及时宣布判决。入世后,我们的一系列做法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将来外国人来打官司,你还按照我们以前的做法审理案件就不行了,当事人都接受不了。我们现在的许多做法虽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但因为我们刚刚入世,冲突还不明显,再过十年、八年,那肯定是不行的。从这个角度说,当庭宣判是弘扬先进的司法文化,体现了先进司法文化的发展方向。 让当事人感觉是公正的 问题二:当庭宣判是为了案件审理得更公正,事实上,没有当庭宣判的案子并没有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出现很大问题,再说,让所有的案件都做到100%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当庭宣判与案件结果是否公正有必然的联系吗? 对于公正,大家都会想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实公正还有实际上的公正和感觉上的公正之分。实际上的公正就是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感觉上的公正则是当事人内心深处感觉到这个案子办得是公正的,实际上也有可能有不公正的地方,但是他忽略不计。当庭宣判就是强调让老百姓看到公正,感觉到公正。案子立案了,开庭了,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整个案子都有结论了,你马上宣判,当事人从心里感觉是公正的,他不会怀疑是不是有人影响了判决的结果,因为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给他这样的信号,对于败诉的当事人来说,即使有点不公正的地方,他也能接受。比如一个涉及1000万标的的判决,法官给他少算了100元钱的利息,如果他相信你审理这个案件没有“猫腻”,100元利息也就不提了。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内心感觉法官和对方有“猫腻”,对方借助了其他关系影响了判决,别说差100元,就是差10元他都不干。有些案件可能没有什么问题,可为什么当事人长期申诉不止,最根本的原因是他感觉不公正。 的确,我们现在审理案件很难做到100%的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追求一个感觉上的公正,追求当事人一个信念上的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同样的案件,同样水平的法官,办理的案件实体上没有错,对有的法官当事人纠缠不休,到处告状,而对另一些法官就没有几个人告他,这是因为有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举动、言行都让当事人感到不公正。比如,开庭时法官来了,一方的代理律师与法官是熟人,于是走过来与法官握手问候。就这么一个小小的动作,就会让对方当事人觉得人家的律师跟法官那么熟,如果恰恰这个案子他又败诉了,他就会把原因全归到法官的不公正上。而实际上这个案子判的可能并没有问题,但败诉方就是感觉法官不公正。 降低诉讼成本 问题三:现在搞市场经济了,人们都比较关注成本问题,不实行当庭宣判,真的对诉讼成本有什么影响吗? 我们所说的诉讼成本不是指个案的成本,而是广义的成本,即全社会为诉讼的总支出。事实表明,当庭宣判比不当庭宣判需要社会支出的成本要小得多。当庭宣判了,当事人感觉公正了,上诉的少了,申诉的少了,告状的少了,当事人不用再跑了,其他机关和其他人员为此进行的活动少了,对公路的磨损、对汽油的消耗等等都大为减少。 我们现在都讲资源配置,在现有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任何制度设计都要考虑社会成本,比如说诉讼,为什么规定两审终审而不是三审终审,也不是一审终审。如果从追求质量来考虑,那是审级越多越好,而从降低成本来看是审级越少越好。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制度设计要考虑公正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要千方百计达到公正与成本的最佳值。假如把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成本看成是一个U字型玻璃管里的水,正常情况下是水平状态,如果过分强调公正,那成本和效率这个指标就要弱化,你要过分强调成本、效率,公正的指标就要弱化。我们应当从当庭宣判入手,在效率与公正上追求一个平衡。 巩固审判方式改革成果 问题四:现在审理案件要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一切都清清楚楚,最后判决也是根据庭审情况做出的,当庭宣判也好,不当庭宣判也好,最后的结果不会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何必非要当庭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搞了这么多年,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提高庭审质量,提高法官的素质。我们现在所做的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搞得很不错,使公众对审理的“暗箱操作”印象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如果整个庭审都漂漂亮亮搞完了,最后不宣判,让人家回家等着去了,这一等再等,又把“暗箱操作”的阴影带回来了,把以前的改革成果打了很大折扣。仅一个不当庭宣判就把过去的改革成果降低这么多,这是不应该的。 可以这么说,积极促动当庭宣判,会使庭审质量和法官的素质有很大的提高。我们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是要求法官归纳好焦点,查清案件事实,让当事人充分辩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达到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听的清清楚楚这样一个效果。如果不强调当庭宣判,对庭审质量的这些要求就很难达到,事实没有查清以后再查,观点没有辩清以后再说,反正也不用当庭宣判。反过来要强调当庭宣判,如果法官素质低,庭开不好肯定当庭宣判不了。 树立法院和法官形象 问题五:实际上有很多案子迟迟不能宣判,客观上是因为法官案子太多,顾不过来。大多数法官在办案时也并没有受贿,没有吃请,有的甚至连当事人一杯茶也没喝过,一支烟也没抽过,但当事人总是猜疑。不管你怎么廉洁好像当事人都不相信,当庭宣判就能改变当事人的看法吗? 目前,社会对法官整体评价不是很高,司法的公信力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社会上流传着很多关于法官腐败的顺口溜,而很多法官也在抱怨自己的地位低、待遇低。公正地说,法官的腐败只是个别现象,不能说我们的法官都腐败了,问题是作为法官,你用什么来证明、用什么使全社会认可法官是廉洁的,腐败只是个别现象。而当庭宣判与不当庭宣判对法官廉洁形象的影响大不一样。比如,当事人下了很大决心到法院去告状,立了案,又费了很多周折搜集了那么多证据,并经过了很多努力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庭审都完了,法官却休庭让当事人回家等着去了。这一等当事人的想法就多了,法官是不是故意抻着,等着送礼呢?这时如果把礼送到了,法官收下了,当事人会想“怎么样,猜对了吧”,如果法官将他拒之门外不收礼,他会认为是自己送晚了,对方先“下手”了。总之当事人绝对不会想迟迟不宣判,是因为法官案子太多,顾不上。同样一个案子,虽然你没受贿,没吃请,但是你没有当庭宣判,当事人怀疑就是正常的。反过来,你当庭宣判了,当事人就不会怀疑你。实际上不当庭宣判,让很多法官都背了黑锅。所以法官的形象要靠自己来打造,靠自己来树立。推行当庭宣判是树立法官廉洁形象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促进法官职业化 问题六:当庭宣判确实有很多好处,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还不一定能做到当庭宣判。如果强调当庭宣判,案件审理的质量能不能保证? 当庭宣判恰恰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提出法官要职业化。法官职业化说白了就是不能谁都能当法官,法官应该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现在对实现法官专业化采取的非常有力的措施就是司法考试,通不过司法考试,你就是博士也不能进入法官队伍。而实际上真正让大家服气的还是要实现当庭宣判。 试想,如果还按以前的办案方式,不当庭宣判,法官的形象就树立不起来,大家会感觉法官不需要职业化,都觉得这种办案方法自己也能做到。当庭宣判推广起来,非职业人员一看干不了,你让他当法官他都不当了。再有审判方式改革以前,你说张三行,李四不行,谁都不服谁,想把谁调出去都很难。搞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当庭宣判普及以后,有些人就打退堂鼓了,因为他知道当庭审案,当庭宣判他干不了,于是主动要求调走。这就是用制度来使法官队伍发生大的变化,素质低的不敢来,能留下的都是精华。而这些精华如果不努力,不下功夫学习,不提高自己的素质,慢慢地也会被淘汰。 当庭宣判的具体问题 问题七:当庭宣判是不是必须一次开庭就得宣判? 当庭宣判并不是必须一次开庭就宣判,而是指公开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过充分辩论,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就宣判。宣判前,可能开了一次庭,也可能开了两次庭,三次庭,直到整个案件审理结束不会再开庭了,这时不要间断,马上合议后宣判。当前,一般来说开庭的次数越少越好,要提高庭审的质量。 问题八: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当庭宣判? 现在我们的法院环境并不理想,其他方面的条件也不成熟,要从实际出发,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必须当庭宣判。只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合议庭认识一致或没有重大分歧,也没有其他特殊因素的案件才能当庭宣判。 以下案件不要当庭宣判,一是有关机关监督的案件,二是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三是案件复杂、合议庭分歧意见大,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除此之外能够当庭宣判的案子都要当庭宣判。 问题九:当庭宣判庭前准备非常重要,是不是开庭前就要把实体问题研究好了? 所有的案件绝对不能搞庭前的实体研究。如果这样,就又回到了“先定后审”的老路上,那是倒退。我们所说的庭前准备,是准备程序上的东西,比如,需要庭前交换证据的要庭前交换证据,法官要把有关的法律条文弄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