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7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 骏勤航运(香港)有限公司(Swift Shipping (HK) Company Ltd)。
被执行人: 梅州市雅鑫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骏勤航运(香港)有限公司(Swift Shipping (HK) Company Ltd)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梅州市雅鑫贸易有限公司履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15078A(A0072/2015)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13日立(2016)粤72执223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223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