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15日起实施 商标侵权罚款额提高6倍

200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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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黑龙江频道9月17日电 15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日起正式实行。商标侵权者将受到重罚。   据了解,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还将原来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增加了公开评审规定,建立了回避制度。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出现过“赚一万,罚五千”的奇怪现象。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数额提高到原来的6倍。这可能会使一批侵权者倾家荡产。   据介绍,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数额,旧商标法规定为非法经营额50%以下,而即将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这样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从理论上讲,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已提高为原来的6倍左右。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这一条款,有力地回击了假冒侵权者故意隐藏或销毁其侵权销售记录的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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