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鸿运港澳轮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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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2016)粤72执2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鸿运港澳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鸿运港澳轮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立(2016)粤72执2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向相关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16)粤72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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