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72-4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深圳市飞海鹰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海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海鹰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