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6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皓航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树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皓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所属的土地和厂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